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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性质是无因管理还是见义勇为?

  
  二、理论研究

  
  审判实践中,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极易混淆,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

  
  第一、相同方面:(1)行为人都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实施必要的行为。(2)行为人都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都体现了助人为乐,为他人服务的高尚品德。(3)行为人都因此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这种损失表现为身体上的损害或财产上的损害。(4)行为人都有权要求相关人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不同方面:(1)构成要件不同。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避免受益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进行管理、服务;管理人支出了必要的管理或服务费用。防止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防止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遭受侵害;自身利益因此受到侵害。(2)两者发生的前提不同。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前提是“侵害”,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生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止或制止;无因管理发生的前提是本人对自己的事务或财物一时失去控制,不能进行管理,这种状态继续持续下去对本人来讲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3)两者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在防止侵害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多数具有三个主体,即防止侵害行为人、侵害人和受益人,在没有侵害人的防止侵害行为中,有防止侵害行为人和受益人,而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管理人和受益人两个主体,没有侵害人。(4)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防止侵害行为中的“侵害”包括不法侵害和紧急危险,紧急危险可能来自于人为的意外事件,也可能来自于自然的意外事件,从性质上讲,应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无因管理的事务可以是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从管理内容的性质上讲,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5)两者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在防止侵害行为中,赔偿责任由侵害人直接承担,受益人不直接承担责任,只有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才由受益人承担,而且是适当补偿的责任;而在无因管理中,受益人必须承担管理人为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是全额承担。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见义勇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但它只是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 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是见义勇为的内容和范围有特殊的限定, 外延较窄。二是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比一般的无因管理行为更为严格, 内涵更为丰富。三是见义勇为应受到法定的表彰和奖励, 救济和保护的途径也更为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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