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秦宗文,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 黄芳:“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与国内法的协调”,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何家弘:“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 参见陈光中:“构建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由于掌握证明标准不同,同样缺少同一认定材料但细节证据充分的张永波强奸杀人案则作出了死刑判决。2007年的一天,张永波对被害人沈某实施强奸,为制止沈某的反抗,张永波捂住沈某的口鼻,致沈某于当晚9时许死亡。案发后,因沈某尸体上沾满淤泥,萍乡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对尸体进行了冲洗,结果在对沈某进行鉴定时,找不到任何与之有关的毛发或DNA。张永波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以案发当晚自己在舞厅跳舞,逗留至深夜,没有作案时间为由提出上诉。江西省检察院检察官认真审查后认为此案间接证据较单薄,不能形成证据锁链。经到案发现场进行证据复核,该院办案人员对此案12个作案细节提出了70余页的补查意见,如要求侦查人员补充询问案发当晚舞厅服务员的证言(结果证实张永波中途离场);指导侦查人员通过侦查实验,证实张永波从舞厅离开后有充足的作案时间;要求侦查人员安排张永波的妻子对遗留在案发现场的一双男式皮鞋进行辨认(结果证实是张永波的皮鞋);根据张永波原供述中谈到的作案时两次听到火车经过这一细节,要求侦查人员调取案发当晚的行车记录(证实张永波的供述真实,翻供不成立)等,使全案的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坚固的证据锁链。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2008年5月,张永波被执行死刑。参见欧阳晶:“死刑二审:严把证据关确保办铁案”,载《检察日报》2008年9月22日。 罗纳德. J.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与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817页。 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参见姜世明:“证明度之研究”,载《政大法学评论》第98期。 同注7。 参见杨宇冠:“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程序要求”,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 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表达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都代表不同国家刑事司法证明的最高要求,但笔者认为采用确信无疑的表述在我国语境下更为妥当。其正反结合的表述方法能兼具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的内涵,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表述比较更具主观性,更符合司法实践实际情况。对确信无疑表述与上述三种表述之间关系的详细论证可参见秦宗文著:《自由心证研究——以刑事诉讼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144页。 参见于佳佳:“论美国的死刑情节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196页。 参见刘志伟、刘科:“美国近年死刑的适用与改革”,载《江海学刊》2006年第2期。 菲尔.艾尔斯沃思:“态度与判决之间的步骤”,载里德.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同注13,第72页。 同注13,第65页。 秦宗文著:《自由心证研究——以刑事诉讼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参见菲尔.艾尔斯沃思:“态度与判决之间的步骤”,载里德.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胡建萍:“证明标准问题司法实务考察”,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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