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限制某些证据在死刑案件中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口供补强规则,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不得作有罪判决,从实践情况看,这种对口供的限制是不够的。实务中几乎没有仅凭口供起诉和定罪的,大量错案证明,虚假口供才是案件冤错的最大根源。检察部门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已较全面地推行了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为体现对死刑的慎重态度,可将其进一步推广至其他可能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案件中,明确没有对审问进行全程录像的口供不能作为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根据。同时,还可考虑对其他一些可能对案件真实性产生重大影响的证据证明力作出限制。如美国伊利诺伊州2003年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大幅改革,其中一项措施就是禁止在只有一个目击证人、监狱告密人或同案犯的唯一证词的案件中判处被告人死刑。[12]我国应限制哪些证据的证明力,初期可由司法机关总结经验提出试行方案。
(四)改变对死刑的心态
美国死刑案件审判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挑选陪审团成员时非常关注其对死刑的态度,强烈赞成死刑或反对死刑者往往会被控辩一方要求回避。因为“陪审员对死刑的态度与其在刑事审判中判决被告有罪还是无罪的倾向之间,存在稳定牢固的联系。”[13]审判中态度对裁决的影响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发生作用:一是对据评估的影响。这并不是说态度绝对决定对证据的评价,如果黑白颠倒,即属主观臆断,是司法不公的表现,审判者态度对证据评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相对模糊信息的处理上。“作为一般性原则,对模糊残缺的信息的理解,会倾向于以与初始态度一致和印证预期的方式进行”,“赞成死刑并支持公诉方的陪审员将倾向于以符合公诉方主张的方式理解那些模糊不全的证据,而反对死刑的陪审员会按符合被告辩护的思路解决这些看法上的问题。”[14]二是对证明标准把握的影响。从本质上讲,证明标准只能从主观方面给出。“合理怀疑”能否排除,“内心确信”能否确立,虽然要在证据的基础上来进行,但最终取决于审判者主观心理状态。虽然第三人看来证据已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案件事实已得到充分的证明,但若审判者主观上没有达到确信,仍不能要求其作出有罪判决,这是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要求。审判者对死刑的态度会影响其对证据标准的把握。面对同样的证据,赞成死刑者较易得出已无合理怀疑的结论,取得内心确信,反对死刑者往往认为尚存在不足,合理怀疑无法彻底摒除,内心确信不能真正确立。也就是说“赞成死刑者较之于反对死刑者会降低定罪的临界值。”[15]三是对推理过程的影响。根据心证形成的故事模式理论,案件审理的过程实际上是审判者选择、建构故事的过程。审判者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是被动的、中立的,但其并不是被动地静观控方出示证据,直至证据出示完毕方才得出结论。在审判开始时,控方的起诉书就给审判者描述了一个犯罪故事,审判者的任务就是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控辩双方的攻防不断检验故事的可信性。审判结束时,若审判者相信控方提供的故事是可信的,就会作出有罪判决,否则,则会判决无罪。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是搭建故事框架的节点。但干瘪的故事是没有说服力的,如何使故事丰满除了依靠控辩双方的描述外,还依赖于审判者根据个人经验和常识进行的推理。这种推理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起着填补空隙的作用,使故事看起来更加可信或不可信。“在一项模拟审判研究中,研究者发现陪审团赖以作出裁决的信息中,55%是审判提供的信息,45%是根据推测作出的,这一比例令人吃惊。另有学者认为,当双方意见严重对立,难以查明事实真相时,将双方的意见折衷可能对发现可信的事实是必要的。法官在作总体评价时,对双方意见折衷认定的事实和需要再三考虑的怀疑可能占了审判认定的事实真相的三分之一。”[16]审判者在对作为推理基础的经验和常识进选择及据此进行推理时,其个人态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认知和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态度对复杂事件看法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填补断裂的推导过程”来实现的。[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