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知识产出资比例的立法实践比较
(一)国外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立法实践
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公司法和科技法的立法分析,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有扩大的趋势。统计显示,美国、日本、西欧等发达国家,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普遍在60%到70%左右。我国北京、上海、深圳公布的科技对经济的贡献率数据为50%左右,而全国大约在20%的水平?。从国外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立法来看,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只对现金的下限控制作了规定。如法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出资应占公司总资本的25%以上,德国规定现金资本至少有25%,意大利则是30%,瑞士和卢森堡为20%。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实际上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高达70%到80%。英美法系在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上的规定更加灵活,因为用判例可以控制立法的不完全。
(二)我国知识产权出资的立法回顾
我国首次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进行限制的立法是1990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
二十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内。”这一规定对于以后的立法影响深远,其后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基本上沿用20%的比例。如1993年的《
公司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005年《
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第
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因此从理论上讲,按现行
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