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
商焱明
【摘要】知识产权资本化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关键环节,必将成为引人瞩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是知识产权投融资过程中的关键,它既关系到知识产权出资的安全,也关系到知识产权出资的收益效果。笔者认为改变《
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笼统规定的做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类型做出有区别的规定,以及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当事人对出资比例的判断是解决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投融资
【全文】
知识产权是2010年两会中的一个热点话题,知识产权融资问题更是备受关注。而早在此之前,知识产权战略继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之后,成为国家和政府实施的第三大战略。2008年6月份,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中央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推出各项法规和条例,为知识产权的发展保驾护航。其中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和知识产权质押成为地方政府制度改革的突破点。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有效地运行将会给经济社会带来莫大的收益。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一般理论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性质
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不转移权利的利用,即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己对知识产权的利用;二是转移权利的利用,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方式。知识产权出资入股行为,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利用行为。知识产权出资本质上是知识产权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里的股权。因此,其借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转移给公司,这样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利用方式也是属于转移权力型的。我国《
公司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公司要求的知识产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出资与知识产权转让一样,转移的权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因而实质上,知识产权的出资行为,其法律性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出资性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