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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见死不救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以其女酬谢,无女则给其妹,无女无妹,或对方不要,则给马一匹

  

  
挂狐皮以示懦夫

  
贱人

  
良民

  

  
挂狐皮以示懦夫,罚马一匹

  
以其女酬谢,无女则给妹,无女无妹或对方不要,则赠银十两

  

  
罚一匹马

  
  根据上表,谨对吐蕃的见死不救立法特点作如下分析。

  
  第一,吐蕃的见死不救立法的核心基础是吐蕃法上的命价制度。传统吐蕃法律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人的生命是可以量化为金钱价格予以衡量的,即“命价”。倘若在法定情形下伤害了他人性命,只要按规定给付相应的命价,就可以免除刑罚制裁。名家制度是对奴隶制社会“血亲复仇”制度的极大进步,有学者认为它是替代原始的“血亲仇杀”传统习俗的关键法条,是社会走进文明秩序的标志,有着一定的时代意义,说明吐蕃社会进入了初级法制社会,一个文明的吐蕃民族出现于民族之林[3]。更重要的是,命价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某种程度上对吐蕃的迅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基础性作用。吐蕃对命价制度的适用作了三点原则性规定,其一,命价的适用范围具有一定限制,即仅限于过失的情形,而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杀人行为。其二,具体的命价因人而异,只有在致害人的身份高于受害人或不明显低于受害人时,方可适用命价制度。其三,体现了同命不同价的固有等级制观念,命价大小根据致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对比情况而定[4]。可见,包含有严格等级观念的命价制度是见死不救立法的制度基点。

  
  第二,见死不救制度仅适用于因牦牛所产生的危险的情形,范围较为狭窄。牦牛是吐蕃乃至今天西藏地区最重要的牲畜品种,在吐蕃的日常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吐蕃法对于见死不救制度的规定完全围绕牦牛所带来的危险所展开,适用范围狭窄、明确且具有极高的针对性。这除了考虑到牦牛本身在吐蕃的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之外,也可能是出于吐蕃人对于牦牛至为熟悉,因此要求旁人对陷于牦牛身下之人施以救助在现实中更具有可行性的考量。

  
  第三,见死不救制度不但规定了仅对见死不救者的处罚,更重要的是同时规定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显然,吐蕃法对于救助陷于牦牛身下者的规定采用了“奖惩结合、疏堵结合、双管齐下”的方式。对于见死不救者,除了与遇险者身份间的对比之外,还就遇险者最终状态(伤或死)的不同而施以惩罚;而对于见义勇为者,则摒弃了一切身份差异和遇险者最终状态的区分,一律给予奖励或补偿。这似乎可以认为在惩罚与奖励这两种手段之间,吐蕃更重视后者效用的发挥。当然,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奖励和补偿的来源并非政府,而是遇险者或其亲属。综上,我们至少可以认定吐蕃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表现为单纯的惩罚性举措,故而不宜简单概括为“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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