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见死不救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从大学生因“见死不救”溺亡的事件说起
Reference And Revelation From the System of Watching With Folded Arms in Law of Tubo Dynasty
——Begin With The Colledge Students’ Death Led by Watching With Folded Arms of Fishermen
郑毅
【摘要】前一阶段在网络上热议的三名大学生在长江中奋勇营救落水者,却最终因为附近渔船的见死不救而殒命的话题,将对“见死不救入罪”和“见义勇为奖励法律化”问题的讨论再次推向新的高潮。事实上,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吐蕃王朝就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问题做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吐蕃国相关立法的特点、渊源、制度基础等问题的详细分析,找出其中对于今天的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可资借鉴的因素。在对民族法制史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彰显其对于当前法学实践的重要指导价值。
【关键词】吐蕃法;赔命价制度;见死不救;见义勇为
【全文】
一、引子
2009年10月24日,又一则见死不救的悲剧深深刺痛了每一位国人的心。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英勇抢救落水少年,然而却因为附近的渔船主见死不救而最终殒命。面对数次下跪请求对见义勇为的同学施以援手的大学生们,船主留下的却只有一句比江水更加冰冷的话:“长江上哪天不死人,不死几个人我们靠什么挣钱?”并明确提出:“活人不救,只捞尸体,白天没人一万二,晚上一万八。”据知情者反映,事发的宝塔湾地带落水遇难者很多,于是经常就有些渔船停在附近,以打捞尸体牟利,价格很高。至于“捞尸不捞人”的原因,大概是因为落水的大多是少年,它们被救起后往往不敢跟家里说,因此无法带来丰厚的报酬,而捞尸则基本由遇难者的家属提出,因此酬劳颇丰。一个民间谋取暴利的打捞队,已经初步形成了庞大的规模。他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和遇难者亲属的啜泣之间,大发不义之财。
三名见义勇为的大学生最终荣获2009年感动中国人物评选特别奖,勇士的灵魂终于可以获得些许告慰。但这一事件更为重大而深远的价值似乎还在于,悲剧的发生使得长期以来被广泛争论的设立“见死不救罪”和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的问题再次在网络上掀起一阵高过一阵的讨论热潮[①]。那么,究竟应否设立“见死不救罪”或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应当进行何种研究以遏制现实中更多的悲剧发生?在一千多年前的吐蕃立法中,笔者找到了有资借鉴的珍贵样本。
二、吐蕃法中见死不救制度浅析
吐蕃法对见死不救行为有着较为明确和系统的规定,主要见于芒松芒赞统治时期制定的《狩猎伤人赔偿律》。其中,陷于牦牛身下见死不救的处罚与狩猎伤人的赔偿标准、猎获野兽的分配标准一起构成了《狩猎伤人赔偿律》的主要部分。[1]而陷于牦牛身下见死不救的处罚要旨可简述如下:如果某人发现他人陷于牦牛身下而见死不救,那么要依据其自己的身价和遇险者的身价对对方进行赔偿并处以相应的处罚;倘若施以援手,则规定遇险者或其亲属应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一定酬谢,不论遇险者最后是否无恙。具体的制度规定可见下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