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控制,欧盟水框架指令规定成员国均应采用统一的排放标准,并采用最新的环保技术(针对点源污染)。如果需要让承受水体达到水质标准,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另外,欧盟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尤其要避免剧毒物质的排放。最后, 欧盟水框架指令还包含一些经济措施。到2010年,家庭、农业和工业都要承担水资源管理的费用,而且还将采用水价政策鼓励节水。
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主要期限:2003年,流域的确认, 行政区任务的落实,主管部门的确认;2004年,流域的特征描述,环境影响压力和评估,经济分析;2006年,环境监测系统、 流域管理规划与公众参与的工作计划;2007年,确定流域水资源的主要问题;2008年,起草流域管理计划;2009年,流域管理计划与实施方案;2010年,水价政策的落实;2012年 措施实施方案;2015年,实现环境目标。
总之,欧盟水框架指令密切关注水质和生态,但水量问题也未被忽视。首先,减轻洪水与干旱的威胁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目的之一。其次,水量既对地下水又对地表水状况产生影响。对于地下水,“良好的水状态”显然已经包括了“良好的水量状况”。第三,航运、蓄水、调蓄、防洪与排水都是确定“水体已发生明显变化”的理由。最后,欧盟水框架指令的经济手段也与水量问题密切相关。因此,欧盟水框架指令的有效实施需要对水质与水量进行综合分析。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的执行情况
从前面的介绍可以了解到,2000年底水框架指令批准实施后,有很多工作都应该按照时间要求提交方案给欧盟委员会并在本国实施。按照条约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对不按照欧盟法规要求的国家提起监督和诉讼程序。各个国家都不希望自己因为没有实施水框架指令,被送到欧洲法院并被罚款或减少预算。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些规定没有到实施的最后期限,这里简单介绍一些已到实施期限规定的情况。
(一)关于将水框架指令转化为成员国国家立法
指令属于“软法”,需要转化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水框架指令第24条要求在2003年12月22日前各成员国将水框架指令的要求转化为国内的相关法律并将情况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到2005年初,大部分国家都完成了这项工作,但是还有四个国家没有按时将水框架指令的内容写进本国法律,欧盟委员会按照条约和程序要求,已经正式通知了这四个国家。如果其没有正当的理由解释其原因,欧盟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将其告到欧洲法院。另外,欧盟委员会对所有按照水框架指令应该执行而没有执行的,或者没有执行好的行为,也都可以启动其监督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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