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欧盟委员会于1997和1998年提出了以下立法建议:(1) 将水保护范围扩大到全部水体,包括地表水与地下水。(2) 为所有的水体规定安全界限,使其达到“良好状态”。(3) 以流域为基础进行水管理。(4) 采用能够达到排放限值与质量标准的“一体化方法”。(5) 确定适当的水价。(6) 使相关居民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7) 修订法规。欧洲议会在1999年2月对水框架指令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阅,2000年2月进行了第二次审阅。2000 年10 月23 日,最后正式通过了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的《欧盟水框架指令》,为欧共同体在水资源政策方面采取行动建立了一个框架。
二、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水框架指令共有26个条款和11个附件,每一条都有比较详细的内容。水框架指令的条目包括:目的;定义;流域内部的行政合作与协调;环境目标;流域特性,人类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利用的经济分析;保护区的登记;为人类饮用而抽取水;地表水;地下水和保护取水的状况;水服务的费用;点源和面源的结合;采取的项目措施;成员国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流域管理规划;公众信息和咨询;报告制度;控制水污染的战略;预防和控制地下水污染的战略;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未来欧盟措施规划;指令中的技术更新;管理委员会;废除和转化为成员国的规定;罚则;执行;适用范围等等[4]。
欧盟水框架指令建立了欧洲水资源管理的框架,并对已有的水资源指令作了补充。其主要目标如下:(1) 防止水资源状况的继续恶化并改善其状态;(2)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 逐步减少初始污染物并停止初始有毒污染物的排放;(4) 逐步减轻地下水污染;(5) 减轻洪水与干旱的影响。此外,欧盟水框架指令还致力于保护陆地和海洋水。欧盟水框架指令要在在2015年以前实现欧洲“良好的水状态”。整个欧洲将采用统一的水质标准,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将被扼制。此外,水生态系统和相关的陆地生态系统的退化将明显减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2015 年这一最后期限可以适当推迟,并可以确立某些较低的环境目标。
欧盟水框架指令的核心是流域综合管理计划。在2002 年12 月22 日之前,成员国必须对本国的流域(包括地下水,河口和离岸1.852公里之内的海水) 进行鉴定,而且落实到“流域管理区”里。所有国家的流域管理区,必须每6年制订一次流域管理规划与行动计划。在2009年12月以前,需要完成第1期计划。不过,在2006年12月以前,就需要出版一个工作计划及时间表。2007 年12月,需要提交有关重要水资源管理事务的中期报告。2008 年12月,应当提交流域管理规划的初稿。为了确保国内及国际合作,成员国必须做出适当的行政安排,其中包括确定权威管理机构。对于国际流域,流域内相关国家需要共同确定流域边界并分配管理任务。它们必须为国际流域管理规划共同努力。如果共同管理难以实现,各国可以分别采取措施,但彼此之间的规划与实施必须相互协调而不能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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