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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制度亟需改革

农村征地制度亟需改革


张千帆


【全文】
  

  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城市拆迁的普遍关注,但是中国农村征地其实规模更大,问题也更为严重。4月22日,四川峨眉山市峨山镇保宁村4名村民因不满征地补偿,在峨眉山景区入口的工地上以自焚对抗施工,再次重演了唐福珍自焚事件(“四川村民因征地自焚引发多人聚集,拍摄者被拘”,《新京报》2010年4月24日)。今年以来,农村征地引发的暴力冲突已酿成多起血案,几乎每个月都闹出人命。今年1月7日,江苏邳州200名暴徒在征地过程中打死村民(“江苏邳州200人暴力征地打死村民,防暴警察抢尸”,《新京报》2010年1月18日);2月8日,安徽利辛县一家拆迁公司在拆除一栋建筑时砸死了一位抗拒拆迁的老人(“安徽一拆迁公司疑故意毁房逼迁砸死8旬老人”,《京华时报》2010年2月11日);3月27日,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户村民为阻拦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父子二人浇汽油自焚(“江苏东海父子自焚阻止强拆,亲属被送至野外看管”,《南方日报》2010年3月29日)。由此显现中国农村征地悲剧早已不是偶发个案,而是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和发展模式造成的必然结果。各地层出不穷的农村征地暴力表明,中国农村征地制度也和城市征收拆迁一样,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造成农村征地悲剧的直接原因并不难找,无非是征地补偿标准不公,农民和政府达不成征地协议,地方政府却动用公权力强征强拆。以此次四川峨嵋的自焚抗征为例,这块风水宝地其实早已经过几轮征收,在乐山大佛和峨眉山之间修建的“绿色旅游通道”就拆迁了当地1100余户农家房屋,目前保宁村7组只剩下45亩土地。2009年底,峨山镇政府提出“租用”这块剩余农地,遭到组长姜建民拒绝,但是姜随后就被罢免组长职务。政府开出的补偿条件是为每名7组村民购置一份19000元的“养老保险”,村民到60岁每月可得300元保险费。虽然这一补偿条件遭到全体村民反对,但是镇政府并没有停止开工进程,于是便引发村民和政府对峙,直至数十名防暴警察带着三辆推土机和灭火器到达征地现场,整个冲突也就升级到村民诉诸自焚作为最后的抗拒方式。假使政府开出的补偿条件足以让村民满意,此次以及全国各地每年难以统计的征地暴力冲突根本就不会发生了。


  

  不过如此普遍的征地补偿不公并不是个别地方官员腐败贪婪造成的,而是中国当前发展模式和征地制度的必然结果。征地补偿过低的直接原因不仅在于农村法治不健全,地方政府不按法律规定给予足额补偿,而且也在于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都没有确立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体现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精神,但对于财产征收则只是笼统规定了“给予补偿”,而没有说明补偿标准。虽然法律规定更为详细,但是也没有要求按“公平市价”(fair market value)计算的公正补偿标准。《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单从文本上看,这一条可以被理解为按照市场机制计算补偿价格,但实际上并不是按此操作。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由此可见,中国目前对农地征收所实行的是“法定补偿标准”,而非按客观市价计算的公正补偿标准。法律规定的补偿或许在某些情况下达到甚至超过了公正补偿标准,但是显然不能排除法定标准低于甚至远低于公平市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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