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视角下的红学解读

  
  贾珍与秦可卿之淫逸事,尤氏和贾蓉不可能无所耳闻,但二人都装聋作哑。有观点认为尤氏生性软弱、遇事爱忍让;贾蓉又与秦氏感情不合,二人的婚姻不过是个摆设,加之与通奸者乃亲父,二人不便过问,故作不知。而我们查阅清代律令,也可以为批驳这种观点取到相关证明。满清入关后,努力学习中原的文化传统,皇太极受汉族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曾下令:“……奸淫之事一例问罪。”律令规定:亲属间的相奸行为是清朝伦理与法律所不能容忍的“禽兽行”,常人相奸通常最高杖一百,而亲属相奸最低杖一百、徒三年,强奸者斩监候。亲等越近的亲属间的性行为,处罚越重。奸父祖妾或与之通奸,即构成“内乱”罪,属十恶重罪,犯者或绞或斩。贾珍与儿媳爬灰,理所当然属十恶之列。可是清律还有规定,对于配偶一方的通奸行为,丈夫有捉奸的权利,即使当场把与人通奸的妻子杀死,也不过是杖八十而已。而当丈夫与人通奸时,妻子却不能告发。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样视为大无道,要杖一百、徒三年。所以,夫权下的尤氏不能够向官府告发丈夫通奸,贾蓉虽然可以管教妻子却不能不顾及父权。封建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族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家庭成员对于家长所应得的权利。

  
  (四)从清代继承制度的视角思考李纨的真实身份

  
  李纨是贾府中经济地位比较特殊的一个人,她是贾政长子贾珠之妻,年轻而守寡。清代承袭明制,统治者鼓励妇女夫死守志,并禁止官宦之妻再嫁,规定七品以上官员之妻夫亡再嫁者,杖一百,并追夺诰封。对这种摧残妇女的封建礼制,曹雪芹给予了无情的嘲讽,“只这戴珠冠披凤袄,也抵不了无常性命”、“枉与他人做笑谈”。贾府里的寡妇李纨在贾府与独子相依为命,过着与世无争的孀居守节生活,一心指望儿子长大成人。虽然最后儿子争气,贾府“兰桂齐芳、家道复初”,自己也“气昂昂头戴簪缨,光灿灿胸悬金印”,但此时已经“昏惨惨黄泉路近”,“只是虚名儿与后人钦敬”,作了封建礼教的牺牲品。清律原先规定,丧夫后,妻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若守志不嫁,则由本家“恩养”或长子奉养监护,但是不能擅取亡夫的遗产,否则会被处以严刑。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女子无私财、无私与,如有违反相当于“七出”中的“盗窃”。妻子对于家财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不仅如此,封建法律否认妻子有继承丈夫财产的权利,丈夫的遗产必须由儿子或嗣子继承;即使夫死无子嗣,寡妇也没有遗产继承权,要由族长在本家族内为其择嗣,寡妇不过代继承人承受夫产,代为管理而已。到皇太极天聪五年,却谕旨指出:“嗣后已故功臣无后者,家产不得分散,留给其妻,使自赡焉”,但妻子必须保证守节而不再嫁,若改嫁外姓,则丧失该财产权。清律明确否定了丧夫后尊长对妇女的主婚权。比如:“夫丧期满,妻妾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因此,可以推断,李纨守节是自愿的。而贾珠“十四岁进学”,符合“嗣后已故功臣”这一标准,贾兰尚幼,不能承担起奉养监护母亲的责任,因此作为节妇,李纨有权获得丈夫的遗产。

  
  第四十五回“金兰契互剖金兰语,风雨夕闷制风雨词”,众姑娘要起诗社,拉凤姐当“监社御史”做个“进钱的铜商”,凤姐就打趣李纨道:“这会子他们起诗社,能用几个钱,你就不管了。……你一个月十两银子的月钱,比我们多两倍银子。老太太、太太还说你寡妇失业的,可怜,不够用,又有个小子,足的又添了十两,和老太太、太太平等。又给你园子地,各人取租子。年中分年例,你又是上上分儿,你们娘儿们,主子奴才总共没有十个人,吃的穿的仍旧是官中的。一年通共算起来,也有四五百银子。”凤姐是贾府大管家,月钱竟然不到同为贾府孙媳的李纨的一半,李纨不过是二房的寡媳,一个月收入是庄户人家一年的积蓄,甚至超过了祖母和婆婆的收入。清律还规定,不允许“别籍异财”,就是子孙在家长监护权下不允许独立的享有财产所有权。可李纨每年也有四五百银子的纯收入,吃的穿的还都不从私财中出,这么大数额的私有财产,其存在合理与否?而李纨又究竟是何种身份,何以拥有这么多超越其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论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