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的婚姻关系主要体现为家长的意愿,要求两家自愿,实行家长主婚。如《大清律例》卷十《户律》中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子女“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红楼梦》中贾府作为“钟鸣鼎食之家,诗书簪缨之族”的封建贵族家庭,自然是“谨尊礼制”,不会逾越封建礼教半步。在这方面自甘服从、堪称表率的是薛宝钗。在薛姨妈为女儿薛宝钗定亲征询她的意见时,只见“宝钗反正色的对母亲道:‘妈妈这话错了。女孩儿家的事情是父母做主的,如今我父亲没了,妈妈应该做主的,再不然问哥哥。怎么问起我来了?’”
2.婚姻的禁忌
清代法律在结婚条件方面,规定了许多禁止性规定:
(1)同姓不得为婚。《大清律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如此我们不难理解,大观园里有那么多优秀的贵族女孩子,为什么多情种子贾宝玉却仅在其姑表姊妹林黛玉和姨表姊妹薛宝钗之间产生了感情。但至清朝后期,同姓为婚之禁实际已无约束力,“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案,不必拘文。”[1]
然而,不管对于宝玉和黛玉还是宝玉和宝钗的婚姻,笔者却从另一个方面看出其不合理、不现实之处。据红学学派考证,曹雪芹原稿后四十回中,并非贾母听从凤姐施计,瞒天过海,给宝玉偷娶宝钗,而是像宝玉、黛玉二人所希望的那样,准备让他二人结成连理。只是因为后来贾府遭到政敌打击,家族事变,宝玉被流放,黛玉日日期盼流泪,伤心过度而亡。后宝玉归来,怀着满腔对黛玉的悲痛和怀念,才又在家人主持下与宝钗定下的婚事。从下面的论证来看,此种说法是有道理的。
清朝入关前,努尔哈赤天命六年曾就其包衣宁善嫁女事说:“在法律上有:如果女儿、儿子愿意,可以嫁娶,如果不愿意,就废除。”这就表明清初对婚姻当事人赋有很大的婚姻自主权,以当事人感情倾向和喜好为主要考虑因素。然而到了雍正乾隆时期,由于受汉族影响,满族统治阶层规定结婚则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合法形式,父母家长享有对子孙的主婚权。而按照清律,只有父母和其他尊亲属才能有权决定婚事。男女私定终身不仅被视为伤风败俗的事,还要被迫离异并受到惩罚。对于不同时期相反的两种立法规定的解释,我们再来看:黛玉四五岁时别父进贾府,在贾母有心无意的安排下,与宝玉吃在一处、睡在一处,从懵懵懂懂、两小无猜,到青梅竹马,闺情怀春。二人心思,贾府中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有例可证:第二十五回:“魇魔法叔嫂逢五鬼,通灵玉蒙蔽遇双真”里“……黛玉听了,笑道‘你们听听:这是吃了他一点子茶叶,就使唤起人来了。’凤姐笑道:‘你既吃了我们家的茶,怎么还不给我们家作媳妇儿?’众人否大笑起来。黛玉涨红了脸,回过头去,一声儿不言语。”……凤姐又指着宝玉道:“你瞧瞧人物儿配不上?门第儿配不上?根基儿家私儿配不上?那一点玷辱你?”还有:第六十六回“情小妹耻情妇地府,冷二郎一冷入空门”,兴儿跟尤二姐、尤三姐提到宝玉的婚事,说:“将来准是林姑娘定了的。因林姑娘多病,二则都还小,故尚未及此。再过三二年,老太太便一开言,那是再无不准的了。”由此,这对小儿女纯真的恋情是得到贾府从上到下主子奴才大多数人的默认和赞同的,而且如果贾府家长不同意这个未来的媳妇,贾母、王夫人等是不会一直眼看宝玉、黛玉关系如此之亲密的。他们的默认,就是对二玉婚事最大、最好的支持。因此宝玉、黛玉在遗失的后四十回稿中婚约的订立是顺理成章的。然而清时满族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了近亲通婚的弊端,为了保证人口的质量,法律其实明文规定禁止同辈亲属,包括姑表、姨表亲,异父同母兄弟姊妹之间的通婚,并严令“违者杖八十,并离异”。但由于清代民间尤其受汉族文化传统影响,表婚已相习成俗,法律一时难以禁止,不得不迁就之,所以又有“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贾府作为元妃娘家,皇权统治阶层中的一员,不会不明白“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我想既然皇族有禁止表亲的倡导,贾府为其子孙选择婚姻时,表亲的机率不会太大。可是这样“二玉”、“二宝”的婚姻却又说不通了。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