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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诉讼欺诈罪”之我见

  
  对于“诉讼欺诈罪”的法定刑配置,必须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鉴于诉讼欺诈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因此,在量刑上既要考虑其对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侵犯程度,又要考虑其对诉讼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情况。在诉讼欺诈未造成他人合法财产损失及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其法定刑不应低于妨害作证罪。当诉讼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其法定刑不应低于一般的诈骗罪。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刑法应单列条文放在第三百零七条的后一条,对“诉讼欺诈罪”作如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用虚假证据等方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之罪,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作这样的规定,尽管在量刑上要大大高于妨害司法罪的其他罪名,但其既保护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又避免了因将诉讼欺诈放在妨害司法罪中而导致的罪刑不均衡,因而是必要的。

【作者简介】
钟继旺,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注释】陈东升著:《全国首个阻击虚假诉讼规定出台内幕揭秘》,载中国网 (09年04月09日访问)。
邓新建著:《诉讼诈骗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法无明规各地处罚手法不一出台立法司法解释刻不容缓》,载《法制日报》2009年3月9日第八版。
黎虹著:《黄学军代表:应增加关于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规定》,载中国法院网(09年04月09日访问)。
黑格尔:《法哲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7页。
范跃红著:《浙江调查:60件“虚假诉讼”现形》,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16日第1版。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1页。
见注2。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
雨烟:《家电企业应警惕“诉讼诈骗”》,载《大众科技报》2004年4月18日。
参见大冢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1996年第3版,第348页。
顾万明著:《广东四会市一被告败诉自杀法官被判无罪》,载中国法院网(09年04月09日访问)。
汪文涛著:《虚假诉讼背后刑事犯罪不容忽视完善立法迫在眉睫》,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7日。
谢志强:《诉讼欺诈刑法规制思辨》,载中山检察在线(09年04月0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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