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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设“诉讼欺诈罪”之我见

  
  ⑵犯罪客体不同。“诉讼欺诈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财产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刑法理论上,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以及直接客体,在这三者之间,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最重要的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借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所在。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则是指一种犯罪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危害程度、机遇及受刑法保护的情况,学界又将复杂客体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一般而言,只有简单客体或复杂客体中的主要客体相同,才能归为同一类犯罪。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一点已是理论界的共识。而“诉讼欺诈罪”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为:①行为人实施诉讼欺诈,并不必然指向他人财产,还可能是名誉权等其他非财产性权益。因此,“诉讼欺诈罪”对公私财产的侵犯是或然的;②即使行为人主观上确以非法攫取他人财产为目的,其犯罪目的的实现也必须以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为条件。而法院识破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并判决行为人败诉的可能性高达三分之二,作为侵犯财产罪必要构成要件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诉讼欺诈中并不具有普遍性。③即使诉讼欺诈无法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而其伪造了诉讼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妨碍诉讼行为一方面将无辜的人卷入诉讼,使其必须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来应对诉讼;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也必须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即使在诉讼欺诈未能达到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其依然破坏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以及司法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严,严重威胁着作为法治社会前提的公民对法律的推崇和信仰。换句话说,即使诉讼欺诈未发生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情况,其对司法活动的损害已经实然发生。④侵犯财产罪多为结果犯,而“诉讼欺诈罪”则为行为犯。因此,诉讼欺诈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不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刑法化的“诉讼欺诈罪”应纳入妨害司法罪为宜[13]。

  
  ⒊“诉讼欺诈罪”的法定刑配置问题

  
  严格来讲,诉讼欺诈行为应包括两种:一是行为人(当事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二是行为人(当事人)通过其他人(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实际上已对后者作出规制。因此,刑法化的“诉讼欺诈罪”实际上只包括行为人自己隐瞒事实或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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