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增设“诉讼欺诈罪”之我见
钟继旺
【摘要】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取舍证据,从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致使法院依据不全或虚假事实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或执行,获取他人数额较大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因此也有虚假诉讼、诉讼诈骗、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欺诈之称。近年来,诉讼欺诈行为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但因法无明规导致各地处罚手法不一。有的按敲诈勒索罪处罚;有的按诈骗罪处罚;有的按抢劫罪处罚;有的诉讼欺诈本身不够成犯罪,但如果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以相应犯罪论处;有的仅仅以其妨碍民事诉讼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有的什么处罚都没有,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这种处罚乱象不利于法制建设,应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机关、司法界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层面有效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从而还市场、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有序、诚信的环境和秩序,排除许多企业法人和公民以及法院仍在面临的诉讼欺诈的严重威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相继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诉讼欺诈行为作出立法解释。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
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对严重的诉讼欺诈行为科处刑罚,防范和遏制这种犯罪行为的发展蔓延,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全文】
一、诉讼欺诈的涵义
本文从三则新闻谈起
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会议通过《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高级法院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有关规定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
⒉《法制日报》2009年3月9日第八版刊发《诉讼诈骗频发呈全国蔓延趋势——法无明规各地处罚手法不一出台立法司法解释刻不容缓 》,李文岳等13名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规定“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
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所述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依该条从重处罚,帮助他人实施该等行为的按共犯处理[2]。”
⒊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学军建议在
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在
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中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她说,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了规定。我国目前由学者参与起草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中,也将恶意诉讼列为17类侵权行为之一。她建议正在制定的
侵权责任法应明确恶意诉讼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明确规定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范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