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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与保障公民居住权

房产新政与保障公民居住权


姜明安


【全文】
  

  在国务院“10号文”之后,北京市和一些外地城市于日前又陆续推出了具有各地特色的,有的甚至更严于国务院“10号文”的房产新政。对于这一系列房产新政,除很少数的人表示异议或质疑外,舆论大多表示拥护。


  

  如何看待近几年房价上涨离谱现象?


  

  这两年房价涨得太离谱,不仅普通百姓买不起,就连有的市长、局长亦表示,自己十多年的工资都买不起房子。有人问我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分三个层次考察:其一,吃、住、行属于公民生存权的范畴。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基础的人权。传统宪政理论认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天赋人权”。马克思主义不承认“天赋人权”,但是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人权中的重要位置。我们今天的科学发展观同样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并以之为核心。就住房而言,其既是维系公民个人生命、生存、生活的必需品,亦是保障其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重要条件。


  

  其二,政府有保障公民住房权的义务和责任。人民之所以要建立政府,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是要通过公权力提供单个的个人难以提供和获取的“公共物品”。当然,住房并非都是“公共物品”,但居住权的保障则无疑属于“公共物品”。当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因为房价太贵或其他原因买不起、租不起房子时,政府则有义务和责任通过“新政”,依法调控房价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公民“住有所居”,使其住房权得以实现。否则,政府的存在就可能发生正当性危机。


  

  其三,房价暴涨由各方面的原因和各种因素促成,政府调控房价也应有各种不同的手段、不同的途径和通过不同的政策因应。市场调节和行政干预都是必要的选项。在进行市场调节时,不应忽视必要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能忽视打击、排除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而在进行行政干预时,更不应忽视市场的天然调节作用,市场竞争对保障公正、公平和防止腐败的作用。前一阶段房价暴涨不能完全归责于市场竞争,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种非市场因素——如某些地方领导过分依赖房地产拉动GDP、某些腐败官员和不良开发商勾结以不正当手段拉高地价和房价、某些炒房客利用房贷政策和其他政策的空子炒房抬高房价等——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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