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资源计量使用、有偿使用、禁止包费制度
资源计量使用、有偿使用、禁止包费制度是资源节约型立法中的核心制度,其重点是有偿使用,目的是通过有偿、付费的方式拘束资源浪费行为。其中计量既是实施有偿使用制度的需要,也是资源利用统计的需要;而禁止包费则是对有偿使用的进一步补充,是对变相无偿使用的抵制。该项制度在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中都得到了较为成熟的发展。[10]
9.资源节约型技术政府推广制度
与通过收费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需求的节约思路不同的是,推广资源节约型技术的节约思路旨在提高资源利用率。从长远看,是更为实用的资源节约管理手段。该项制度在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10.资源节约财政扶持和奖励制度
基于环境资源的公共产品性质,资源的节约利用并不是完全由市场机制就可以调节的领域。在我国的资源管理领域,政府扮演着所有者和管理者双重角色,在整个节约型社会建设中势必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对于资源节约型的产业投资和技术开发和推广,相应的财政扶持和奖励制度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对此,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也都有明确的回应。[11]
三、节能和节水立法的欠缺:节约型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从时间上看,我国的节能立法和节水立法都历经了近三十年的发展,但是从取得的社会实效看并不是很理想。以节能立法为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自1998年1月1日《
节约能源法》实行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各地和用能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十五”期间的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年均为1.04,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值。如果今后15年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年均控制在1.0,到202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这是根本无法承受的。可以说,节约优先的方针和《
节约能源法》的许多制度没有得到落实,节能工作远不适应能源短缺的基本国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2]2007年《
节约能源法》修订前节能立法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节能工作管理体制不合理、不顺畅;节能具体管理制度不完善;市场化节能促进机制比较欠缺;监督与责任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尚未建立等。修订后的《
节约能源法》在节能的政府调控和监管及其责任机制方面作了完善,但是有关节能管理体制和社会公众参与问题上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