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基础、监管保障、行业自律不可或缺。开立、保有银行存款账户并得以公平条件享用基本银行服务,应作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加以法律保护;银行则应承担“普遍”提供基本银行服务的义务,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者开户和提供基本银行服务,不得就开户或提供服务附加违法或不合理之条件,不得歧视特殊人群。金融监管部门应监督、评估银行履行义务的表现,并推动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银行关闭分支机构和服务定价,政府不妨加强外围性干预。例如:中国银监会可发布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于关闭分支机构前履行对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的报告义务和对客户的通知义务,要求银行于关闭农村和边远地区分支机构前进行影响分析,要求银行在不违背商业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在关闭分支机构的地区提供替代性服务,要求银行于必要时召集公听会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银行不反映其实成本、明显歧视低端客户的收费政策以及其他不公平做法,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与银行高层沟通,传达公众的利益诉求,阐明自己的立场,甚至对银行进行监管谴责。
很多国家的实践表明,银行业协会在治理基本银行服务排斥上具有独特优势,作用不可低估。对于政府主导的治理措施,银行业协会可予以协助,在会员银行范围内推动落实;对于政府不便直接干预的某些领域,如银行关闭农村和边远地区分支机构的问题,银行业协会却往往有用武之地,如澳大利亚银行业协会就在2004年8月制定了《交易服务和关闭分支机构协定》;在那些严格奉行市场自由原则的国家和地区,银行业协会甚至成为治理基本银行服务排斥的主要平台。中国要治理基本银行服务排斥,银行业协会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四)利益驱动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要让银行的经营取向靠拢于公共政策目标,政府必须巧用利益杠杆。
1.强化竞争。“强化银行体系的竞争是扩大金融服务享用的重要方式,而这通常比改善制度环境更加容易。”[29]就基本银行服务的广泛享用而言,竞争可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1)竞争将促使价格(包括交易成本)下降,从而允许那些因价格因素受到排斥的人进入市场并享用服务;(2)竞争将促使银行不断检讨和改进经营模式,努力提供质量更好、种类更多的服务,以维持其机构活力;(3)高端市场的竞争将强化银行特别是目前在小额金融市场没有或只有很低参与度的国内商业银行进军低端市场的动机,导致供给扩大并对客户产生积极影响。[30]目前我国对金融市场竞争还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立法限制和监管限制,而对竞争的规制却又非常欠缺,完全有必要在与金融安全目标保持协调的前提下适时放松竞争限制,并强化竞争规制,真正做到中国银监会所说的“各类监管设限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31]
2.监管倾斜。首先,可比照《公司法》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在相关金融立法如《商业银行法》中加入倡导性规范,如“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尽可能地扩大服务的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实现基本银行服务的全民享用”。其次,可将基本银行服务表现作为监管审批的考量因素。在美国,美联储依《社区再投资法》对银行满足所在社区信贷需求的状况进行考核、评等,它虽然没有直接制裁不合格者的权力,但在审批银行提交的收购、合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时,则会考虑银行履行义务的情况。这种做法值得借鉴。[32]最后,对有突出表现的银行可适当降低监管要求和减轻税费负担,如降低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要求,减免税收和监管收费,适用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