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制水安全的制度
大多数从水源直接获取的水都不符合饮用水安全标准,地表水粪大肠菌群、氨氮、总磷等因子超标,而地下水的总硬度、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等因子超标,都不能直接饮用,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消毒、生产与处理的过程,此过程我们称之为制水。制水是保障饮水安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必须严格规范其过程,不断改进处理工艺,使经过处理的水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这个标准我们认为就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制水安全必须不断提高处理工艺,严格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制水标准制度
经过处理加工的水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所以我们认为制水标准即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个,分别为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欧盟的《饮用水水质指令》和美国环保局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我国目前执行的是2006年的国家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与1985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比,2006年的水质标准增加了一些新的项目,而且项目要求更加严格。水质标准由35项增至106项,其中微生物指标、饮用水消毒剂、毒理指标中的无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项目都有所增加或修订。此外,对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及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都制定了标准。新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了严格的制水标准,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二)生产达标制度
生产达标制度就是水厂通过不断改进处理工艺,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的制度。[5]我国目前许多自来水厂资金不足、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致使生产的水不能达到水质标准。我国绝大多数水厂仍然主要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即“絮凝——沉淀——过滤——氯消毒”,受其净化功能的限制,对水中有机物的去除能力较低,特别是水分子有机物的去除效果有限,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水质。因此,必须加大技术革新和工艺创新力度,将国外污水的净化处理技术为我所用并加以发展。另外,研究与发展适合我国水质,易于在我国推广应用的安全与优质饮用水处理技术,从根本上保证制水过程的饮水安全。建立一些吸引资金,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鼓励研发新工艺的法律制度,保护生产达标,建立合适的法律框架,以应对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