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地下水源的保护立法不足。水源可分为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地下水源水质良好,易于开采,是饮用水的重要来源,但地下水源面临着开采过量、污染严重的问题
全国约有2/3的城市和部分农田以地下水作为主要供水水源和灌溉用水,无序和缺乏规制管理的地下水资源严重超量开采,导致地下水位陆续下降,如陕西咸阳现有地下水取水井2.5万眼,超量取水已形成面积达87.65平方公里的五个超采区,中心水位下降幅度达4~36米。[5]据200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4年全国187个城市中,与上年相比,地下水污染减轻的有39个,污染加重的有52个,水质稳定的有96个中国主要城市和地区的地下水水质人为活动影响较大。1996年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
20条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但未涉及地下水源保护区。同时《
水污染防治法》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防治地下水源污染的规定在篇幅上也明显不如地表水源污染的防治。新修订的《
水污染防治法》改变了96年《
水污染防治法》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分章规定的方式,地下水污染防治不再单章进行规定,只是在第
37、
38、
39条提及对地下水的保护,笔者认为此种方式不利于对地下水源的保护。地下水源一旦遭到污染与破坏其治理难度及成本将远远大于地表水污染的治理。因此,对地下水源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且必须防范于未然,应加强地下水源污染的法律控制,加强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规制。根据各地地下水超采程度,分别建立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不同的区域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采取措施坚决遏制无度超采地下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