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威胁饮水安全的有水资源短缺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资料显示,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正是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从规范人的行为的角度出发来保障饮水安全,而规范人的行为的最重要形式为法律制度,即通过保障饮水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来达到保障饮水安全的目的。《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城市供水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的颁布实施昭示着我国有关饮水安全的法律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本文依据饮用水由源到端的取水、制水、供水、用水的过程对我国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制度做一个初步考察,并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希望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有所裨益。
一、 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制度
作为公共资源,饮用水源的安全是指对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或卫生)没有危险、危害、干扰等有害影响。饮用水源的性质和功能客观上要求必须保证其绝对安全,避免对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造成损害,确保饮用水源的水量供给和水质免受污染威胁并持续稳定达标。[3]
我国现阶段饮用水源保护的人大立法主要有《
环境保护法》、《
水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其他的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另外,各方人大和政府也有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的相应立法。此外,还有一些技术规范与标准,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4]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不仅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源污染等制度,还规定了据以操作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