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论文本上的问题,我想谈谈西耶斯。高老师刚刚提到西耶斯的“第三等级是一切”开启了近代“阶级立国”的历史,我基本赞同。陈老师的相关文章更加重视西耶斯的民族制宪权理论的抽象性和纯粹性(其中由个人通过社会契约过程直接成熟为民族,中间没有“阶级”),对西耶斯的资产阶级革命专政理论没有足够的重视。大家对英美、欧陆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及其
宪法一直有过分美化的倾向。但是我想讲三个事实:英国1918年才实现普选权,美国是1920年,而瑞士则是1971年。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建国之后,也存在着专政与反专政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被马克思正确地界定为阶级专政的问题,社会契约论或
宪法理论中没有阶级专政,而富有实证主义精神和世界历史眼光的马克思则看破了这一点,这需要联系他所处的时代以及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真实历史。在马克思那里,不再是“第三等级是一切”,而是“无产阶级是一切”,仍然是西耶斯式的“阶级立国论”,而且同样诉诸先进性和历史代表性。所以我个人觉得马克思理论能够包含资产阶级专政理论,而资产阶级专政理论也内含着马克思新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契机,因为背后的政治逻辑是一致的。当然,我们也许不是不知道西方理论家的双重叙事,而是通过有意的遮蔽与选择来呈现我们希望加于自身的理想图景。作为研习
宪法的人,我当然赞同
宪法上的基本价值及其制度安排,但我们也必须获得关于现代革命建国的完整历史观和理论图景,特别在像中国这样经历过深刻的“阶级立国”历史的大国,自由主义的遗忘或遮蔽策略不会成功,只有在理论上真正勇敢地面对、对话与整合,才能够获得更加合理化的认知和实践框架。我们关心的是,英美这些国家,内部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吸收建国之后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热情,将潜在的革命问题成功地转变为民权问题或
宪法问题,怎样通过真正的“人民”建构获得一种至大无外的共和国公民范围与基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成功,不在于资产阶级的先进性或政治德性,其核心在于一个真正共和国的理论建树和实践技艺,即其“去阶级化”的真实经验。我相信这种真实经验里,宪法学家标榜的司法审查的实际作用可能很有限,更重要的是一种常态国家前提下侧重普遍公民身份和参与权的民主性建构,即
宪法的“民主化”,这是建设性的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政主义)的真实空间与方向。我觉得,不存在资本主义的普遍主义,也不存在是社会主义的普遍主义,在
宪法意义上只有共和国是普遍的--因为我们更关心真正的共和国经验,而非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的统治(专政)经验,我们就更应该完整地理解西耶斯这样的资产阶级理论家叙事结构的复杂性,理解“第三等级是一切 “这样的革命口号的真实政治含义及其历史后果。西耶斯并不是只有一个所谓的民族制宪权理论,其理论的内核在启蒙时代是很有代表性的,更侧重一种资产阶级专政的理论。第三等级是一切,无产阶级是一切,专政的理论是同构的,因此我们应该关注西耶斯之后的自由主义理论发展中是如何真正的面对内部挑战而去阶级化的。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个和谐社会,这是执政党又作出的另外一个政治决断,不仅把革命改成了改革,而且把阶级斗争变成了和谐社会。如果研究政治宪法学的人不重视所处国度已经发生的、新的根本性政治决断的宪法学意义,只停留在早期
宪法发生学的状态及其原初制宪权话语,就不能够正确地观察到当下改革的相对独立的意义,不能看到建设性的政治宪法学的真正理论空间,提出的至多只能是一种重要的
宪法问题意识和
关于宪法史的一种解释学。因此我觉得要特别重视改革经验,无论是政治宪法学,或者是规范宪法学,只有真正进入中国的改革经验,才能形成对话,否则是虚假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