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一下,我们现在要面对的真实对象是改革,改革是我们现行体制里面的最核心概念,而不再是革命,因此“革命与
宪法”的论题应该恰当地切换为“改革与
宪法”的论题。以革命和制宪权理论对建国经验的解释和重构,我觉得在学术意义上是提升一个拓宽的
宪法理论基础,在政治意义上是肯定1949年的革命,从而压制新的革命,这体现了宪法学的保守法律秩序的理性。中国的政治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应该是改革开放30年的政治过程及其制度成就,其中要特别关注国家权力行使过程的新的规范的生成和公民权利的实践性与制度性生长,比如行政法治的发展,比如村民自治权和公众参与权的发展,比如协商民主的兴起,比如公共决策的开放性与民主化,等等。
以上是总体性的对于目前讨论的政治宪法学理论方向的一个评价,其中包含着我个人的理解和尝试。此外对于高老师的这篇文章我觉得还有两个重要的不足,一个是常识性的错误,还有一个是理论上的欠缺,刚冒出一点点,但没有深化勾连。常识性的错误是高老师自然流露对美国革命的偏好,但实际上美国的革命能叫革命吗?或者说能叫典型意义上的近代革命吗?大家注意一下,美国革命和世界近代史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不一样的,后者主要集中于国内资产阶级为谋求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发动的政治与社会革命,革命胜利后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去“阶级化”,如何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语义中将规范重心由作为革命主体和领导者的“资产阶级”扩展到至大无外的
宪法上的“人民”,但美国革命的基本经验是反对在伦敦那边的英王统治北美,仅具有对外的非殖民化的意义,内部意义上没有发生有意义的革命(只有影响很小也很不典型的1786年的谢斯起义),在这个意义上北美的革命只能叫资产阶级民族革命,不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美国宪法的经验,尤其是其精巧的政治实践理性和
宪法解释技艺是可以借鉴的,但美国的革命经验是不可借鉴的,或者说美国根本没有什么近代革命经验,因此高老师以美国革命为例来解释革命与
宪法的关系及其经验,很可能是因为偏爱而产生的误判。实际上在我看来,就革命与
宪法这个特定论题而言,还不如拿法国革命和
宪法来讨论,它更典型,更符合现代历史的经验、问题和结构,所以美国革命并没有给我们带来太多的从革命通往宪政的经验,如果不是隔着大西洋那边那么远,我觉得华盛顿也不一定打得赢,美国也不一定有机会进行长达百年的天赐良机下的自我发展和积累。在此意义上,美国倒也可以适用黑格尔戏谑中国的那种说法--“历史的例外”。我们在学习和分析美国时尤其需要关注美国经验的技术成熟性和其非典型性、不完整性之间的张力。第二个方面,高老师理论上的建构性欠缺,我这里不是指高老师深厚的思想史功夫及其运用,而是在如何实现“革命的反革命”这个重大课题上没有发展出一种“中间”理论出来,基本上还是在日常政治/非常政治的二分法框架内叙事和处理,因而只见思想史上的颠簸和摇晃,不见真正的分析性概念的创造和独立的理论建构,这在陈老师的评论中已经提到。关于日常政治和非常政治之间的、适合转型的中间理论问题,周林刚曾在上次清华对话的事后评述中用“?”来标示或悬疑,而高老师关于“革命的反革命”的具体理论建树基本上也沉默于这个“?”之前。但我还是想为高老师辩护一下:一是高老师通过对陈端洪肇始的“政治宪政主义”的思想史处理,成功地将这一挑战性的命题或思想与“司法宪政主义”的关系由空间并置状态转换为时间连续状态,维护了一种更加健全的政治自由主义的
宪法理论框架;二是通过对欧陆、英美特别是英国近代时期洛克思想的重新阅读来指示“政治宪政主义”深度建构的正确理论资源;三是为宪法学的专业人士“逼”出了一个真正具有中国宪法学自身问题意识与理论旨趣的“大”问题,这个巨大的问号或者空白乃是中国宪法学人需要聚焦并时时叩问内心的“自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