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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的大遗憾

  
  五、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罚太轻。行政执法人员相比普通公民拥有更高学历和法律知识,更好的职业待遇,却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强,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和政府尊严,应当给予相比常人更严厉的处罚,故对有本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从重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从重刑事责任。

  
  六、没有规定司法机关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有权获得赔偿。在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应当排除因司法机关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而作出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刑法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本身就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侦查机关的过失使他们被羁押,且他们属于弱势群体,被羁押将对他们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所以这种情形也应当给予司法赔偿,不应当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

  
  七、没有取消刑事赔偿复议前置的原则,赔偿请求人不通过复议无法到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将对请求人带来很多不便。

  
  八、没有规定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案件公开举行“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案件,以开庭审查为原则,书面审查的办法为例外。具体审理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九章执行”经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取开庭审查方式的应当公开举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刑事赔偿决定者国家形象和公民权益,关乎社会公正的修补,国家信誉的重树,应当采用严谨、规范、公正的程序进行,鉴于行政诉讼法第九章对行政赔偿已经作出了规定,故应当采取开庭审理这种严谨、规范、公正的程序进行刑事赔偿。为了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强化社会和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保障公民知青权,采取开庭审查方式的应当公开举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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