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国家赔偿法的大遗憾

  
  公民受到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伤害致残、死亡的,其家人的精神和心理、物质损失无法弥补,由其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将陷入生活困顿,为了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相衔接,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确保国家赔偿不低于民事赔偿,应当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应当支付上一项规定费用外,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的两倍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负有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两倍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既然已经对公民造成精神损害,就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然将会导致国家赔偿不如民事赔偿的问题,有损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故应当将“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表述删除。因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一般都对公民造成了严重伤害,为了保证对公民精神损害抚慰的效果,符合“赔偿”的原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不少于其他赔偿金,没有其他赔偿的不少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四倍”

  
  四、没有“无名氏”索赔权权利,由检察院或民政部门代行。现实中经常出现“无名氏”权利被行政机关侵犯但因自身无法行使赔偿权利,又因民政机关也是行政机关不适合代为行使权利,使“无名氏”赔偿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故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有无人行使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 “受害的公民受重伤或死亡,无法行使权利又无法找到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检察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提存,40年后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领取的纳入国家赔偿预算;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检察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按前项现实中经常出现”无名氏“权利被司法机关侵犯但因自身无法行使赔偿权利,又因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不适合代为行使权利,使”无名氏“赔偿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故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民政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司法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但有无人行使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在本法中确立民政机关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的制度。 受害的公民受重伤或死亡,无法行使权利又无法找到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民政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提存,40年后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领取的纳入国家赔偿预算;司法机关侵犯公共利益无本法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的,由所在地民政机关在中央级媒体上公告后代为行使赔偿请求人权利,所得赔偿按前项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