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的大遗憾
潘肖华
【全文】
一、没有在总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赔偿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律,监督法院审判权,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中出现的受理难赔偿难执行难问题,故应当在本条中增加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赔偿实行法律监督。
二、没有规定对两高争议案件,实行人大听证制度。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两高院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在本法中确立两高院争议人大裁决制度,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裁判提起抗诉的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由两院全国人大代表、两院审判、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发生地全国人大代表、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法定代表人组成,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必要时可以先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听证会及听证笔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开放公民旁听,邀请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听证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听证笔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该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三、赔偿标准太低,国家赔偿远远不如民事赔偿,无法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不符合“赔偿”的原意。公民在失去人身自由时人身和精神遭受了极大损害无法行使正常人拥有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公民亲属也无法行使正常的配偶权和亲权,为了弥补公民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应当将本条修改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计算公民实际收入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两倍的按实际收入赔偿,最高不得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五倍”公民在失去受到本法规定的由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或因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的伤害后,其声誉、心理的伤害是难以平复的,在我国最高法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受到伤害的不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还应当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故为了弥补公民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损失,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和诚意,符合“赔偿”的原意,确保国家赔偿不低于民事赔偿。应当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