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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密法的九大遗憾

  
  将草案第十八条新增一款为第三款:公民、其他组织与国家机关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复核,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修改理由:相关事项被定为国家秘密的将对机关、公民、其他组织造成很多不便,严重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故应当设立对定密决定的复议、复核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鉴于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定密争议由国务院裁决。鉴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其负责,故而者之间定密争议应当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裁决。人大是公民的代议机构,故公民与机关之间的定密争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裁决。司法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手段,故公民与机关之间发生定密争议时,应当给公民选择司法途径的权利,让公民既可以选择复议、复核,也可以选择诉讼。

  
  第三章保密制度

  
  将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泄密、窃密案件调查时,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应当提供技术保障和日志记录、相关数据。

  
  第二款修改为: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公共信息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可能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修改理由: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国安)检法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有可能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进行调查,而且我国刑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又刑事侦查权,所以对本条第一款中的调查不应只限定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而应当扩大到所有司法机关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条第二款中的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公共信息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可能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报告机关中应当将检察机关增添进去。便于刑事诉讼的进香和检察机关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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