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的九大遗憾
潘肖华
【全文】
1、没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为了防止友人用保守国家秘密为借口,隐瞒各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逃避公民和舆论监督,逃脱法律惩罚,应当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守国家秘密为借口,隐瞒各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
2、没有规定公民复议、复核、诉讼的权利。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被定为国家秘密的将对机关、公民、其他组织造成很多不便,严重限制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故应当设立对定密决定的复议、复核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鉴于国务院为最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定密争议由国务院裁决。鉴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其负责,故而者之间定密争议应当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裁决。人大是公民的代议机构,故公民与机关之间的定密争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裁决。司法是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手段,故公民与机关之间发生定密争议时,应当给公民选择司法途径的权利,让公民既可以选择复议、复核,也可以选择诉讼。
3、没有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也应当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以便保持法律的权威和防止滥定秘密,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了保证密级确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专业性,防止滥定密级,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将规定为绝密、机密的事项必须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备案,规定为秘密的事项应当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秘密的范围由本法确定,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也应当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公布后将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删除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文本。
4、没有明确界定出不能定为秘密的范围,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是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的应当排除在保密范围之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要作用应当排除在保密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