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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 赵作海 何鹏三奇案的异同

  
  主  文

  
  上述前言中的三起重大刑事案件,两起杀人案、一起盗窃金融机构案;刑期原判决为两起死刑、一起无期徒刑;两起重审后一起改为十五年、一起改为八年六个月,为具有独立性质不同的三起个案。但此三起重大案件也有很多的相同之处:(此文仅仅提出三项为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众所周知,公检法三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独立办案、协同作战、相互制约、分工负责”原则,公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刑事案件的侦查,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并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和谐,的保卫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含:部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批准逮捕、法律监督等职能。);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公检法三部门的最后一道工序。但是近些年来,特别是肖杨在任最高院院长期间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互相配合,搞好合作,为实现共同目标——司法公正而努力。”【摘自:最高院,法[2001]161号文件】单纯的强调协调、配合、合作,把“独立办案、协同作战”的关系进行了歪曲,更一字不提“相互制约、分工负责”的正常关系。因此,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努力确立法官居中裁决、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的“三角模式”,而多数是沿着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特别是重特大案件中,公检法同样赋予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任,司法的独立审判机制遭受扭曲,制约与监督机能正在萎缩。这就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共同首要的特点之一;

  
  二、上述三个案件的共同的特点之二,技术鉴定是关键:

  
  上述前言中的三起重大刑事案件,要想搞清案件事实并不是非常复杂的事情。因为我们已经进入到了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历史时期,两起杀人案件只要进行DNA技术鉴定就可以做到真相大白;何鹏案件只要对银行电子计算机系统进行技术鉴定,就可以查出究竟是否发生过故障;究竟发生的是什么性质的故障;故障与何鹏取款有何关系等等问题都可以一目了然。但是非常遗憾的是上述三案的公检法机关,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进行此项技术鉴定。这就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共同的特点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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