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
徐加喜
【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上存在概念不科学、内涵不明确等缺点,使得关于行政问责的研究不能深入;在实践中仍有很多不足,尤其是对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严重缺失。因此,厘清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对于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健全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完善行政问责程序和拓宽权利救济渠道是对行政问责对象进行权利保障与救济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行政问责概念;行政问责内涵;权利保护;权利救济
【全文】
2003年爆发的“非典”是我国内地全面建设行政问责制的起点。“抗非”初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隐瞒疫情被解除职务,此后又有中国疾控中心主任李立明等一批领导干部被问责。“非典”结束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行政问责的专门文件,推动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使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大大加快。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党政干部问责的情形、方式、具体适用和问责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尽管《暂行规定》的问责对象不仅仅指行政领导干部,还包括了党的领导干部,但作为目前中央出台的关于行政问责的最新规定,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还是有较大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不管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均存在诸多问题,不够完善。在理论上,现在通行的行政问责制概念不科学、内涵不明确;在实务中,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关于行政问责的文件,过分注重于对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和义务设置(包括党的文件中关于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部分),却忽视了对行政首长的权利保障和救济。这既不利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又容易对行政首长的权利造成侵害。我们很难想象,当行政首长自身权益得不到依法保障的情况下,他们能去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厘清行政问责制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研究行政首长在行政问责中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问题,既有理论意义,更具现实价值。
一、行政问责制概念与内涵
本文主要讨论行政问责制中对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和救济问题,因此,首先对行政问责制概念作科学的界定是本文论述得以进行的基础。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也就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并由行政人员接受相应处理结果的制度。[1]问责的主体是公众,其对象是政府,其内容是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方式包括质询、弹劾、罢免和行政处分等。这个概念非常宽泛,几乎涵盖了与行政有关的所有方面,我们姑且称之为广义的行政问责制。广义行政问责制的概念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但通过分析我们便可发现,广义的行政问责制存在以下三方面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