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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调整下的国家适度干预

  
  (一)国家是市场经济的直接参与者

  
  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直接参与者,主要体现在国家投资经营法中。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行为,调整国家投资经营过程中有关各方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投资的方式,国家投资形成的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很好地说明了国家的角色。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直接参与者,还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参与中。国有企业虽是国家投资形成,但是同其他法人、自然人一样是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享有与众不同的特权。国家在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的一些权力,不能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业活动。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上,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国家只享有股权,而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企业的,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国家凭借自身的股东地位实现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目的。

  
  (二)国家是经济秩序的有力维护者

  
  作为市场经济强有力的维护者的国家,通过对原有的民商法保护范围的扩大促进市场经济效率的实现。例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扩大了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对商标的保护,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的名称和姓名也纳入了保护的范围,促进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活动的开展。

  
  同时,通过规定需要禁止、限制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及确定标准,国家主管机关及其职权,法律的实施程序,国家采取的制裁方式,强制性的公权力介入了经济生活。在相当程度上,国家取代意思自治当事人的双方成为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维护者,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效率。

  
  (三)国家是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

  
  由于市场自身调节的滞后性与被动性,企业的盲目生产常常导致经济的忽冷忽热,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国家需要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经济信息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提供各种相关服务,以促导的方式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以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为原则调控引导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体现在经济法中的国家宏观调控法的相关规定中。

  
  四、小结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公平有效的竞争上的,国家的行政手段只能在宏观经济的高度对经济进行调整,当行政力量介入具体的经济活动则自然会造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所以我们需要依靠经济法来对国家力量进行限制和规制,以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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