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应采取适度干预原则
一、经济法适度干预的基本要求
虽然中西经济法适当干预原则提出的过程不尽一致,但它们对适当干预原则的理解却是高度一致的。它们都认为,所谓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要求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一)正当干预
正当干预是适度干预原则对国家干预的最基本要求。它要求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
首先,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哈耶克说,“政府的全部活动应该先确定并有公开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特定情况下当局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认知规划自己的行为”,因此,国家只能在经济法事先确认的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干预经济,不得随意扩张。概括而言,经济法确认的市场失灵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国家保证和促进自由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二是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干预,即改变或创造经济运行条件,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和优先地位进行重新分配;三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对经济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投资;四是国家干预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实施社会保障,协调市场机制造成的悬殊的收入分配。
其次,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代经济法十分关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之程序化运作。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国家干预,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避免国家干预负作用的发生。因此,其正当干预理念要求“公共部门从事的任何经济活动以及对私营活动的管理方法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实行,即在政策内容及其手段清晰的前提下,存在一套论证政策可行性的详细程序与准则”[4]。
第三,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国家干预经济往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需要在运用法律、货币、财税、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时,兼用经济计划、产业外贸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但是为尊重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确保政府干预的经常化和有效化,正当干预要求国家采取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手段,主要通过间接的宏观调控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使市场机制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