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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调整下的国家适度干预

  
  不同于西方,我国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则是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和国家干预由全面转向有限的过程而提出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否认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突出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和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全方位的直接经济管制。折射到经济法领域就是把经济法看作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规范,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为全面干预,把经济法的使命定位成“把整个国家经济机制变成‘一整架大机器,变成一个使几万万人都遵守的一个计划工作机体……’”。[2]由此导致了政企不分、政府角色错位,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束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失衡等现象。为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干预带来的困境,1992年我国开始推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改革,要求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干预)能力,缩减国家的微观管理职能。与此相应,经济法也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正为适度干预,把自已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这样,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也得以最终确立。

  
  国家的适当干预应该从宏观的角度出发,调控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并有效减少和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不利于社会整体共同利益的行为。而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完善,市场本身的调和调控能力善待改进,国家未避免市场失衡有时候会过度干预市场,甚至将行政力量深入到微观经济的层面,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是不正常的,国家行政力量介入过度,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产生行政垄断,因为无论是个人还是某个企业其力量相对国家来说太过渺小,国家是他们不可撼动的庞然大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的本质是相违背的,也不符合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是为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原则。

  
  过度干预的另一个恶果是助长了腐败。腐败的蔓延与前面所讲的行政垄断是密切相关的,有经济学家指出,“腐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多年来,我们习惯于利用政治运动的手段来反腐败,这是治标的做法,当然也是十分必要的。今后我们还应当从导致腐败的经济根源分析,采取治本的改革性措施。”[3]作为经济学分支的寻租经济学认为,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会使一些政府官员在理经济的过程中进行权力创租和寻租。腐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西方国家也不例外,而非我国特有的现象,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腐败与我国目前存在的腐败有明显的不同。“一般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常出现的是利用财富换取政治权力的权力性质腐败。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腐败是以钱谋权(先导型);在发展中国家则是利用权力谋取金钱(后发型),权与钱交易的主从关系不同。前者是被动腐败,后者是主动腐败。总之,过度干预使国有经济效益低下,使市场被行政垄断分割成网络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对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也许因为如此,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呼吁“,要像戒毒一样戒除管制”,并且坚信所有的管制、审批制度解决之后,国内生产总值可以增加。但无论如何,国家的适度干预是必需的,我们不可能从过度干预走向自由放任,即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将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第一大基本原则,在当前中国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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