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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9、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物极必反的道理大家都懂。同时,基于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考虑,笔者认为应对该规则做出一些例外规定。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因其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不应适用。另外,程序不合法但没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也不宜排除。

  
  五、余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件“舶来品”,这项规则有其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快速发展,公民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及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该规则在我国也有着生存的土壤,然而,我国有着独特的社会环境,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国情,综合考虑运用该规则的效用价值,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这,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通力合作,当前的理论与实务分离,这对于法学的发展其实是不好的,因此,学者们应联合起来,共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当然,现实情况复杂万变,因此,我们在设计上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

【作者简介】
张伟(1988- ,)复旦大学法学院09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注释】【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页。
【美】John C. Klotter:《Criminal Evidence》, Anderson Publishing Co(7th edition, 2000), pp448.
有关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之排除法则的沿革,参阅The Fourth Amendment Exclusionary Rule: Past, Present, No Future, 12 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 507 (1975); 有关其他非违反宪法规定之证据排除,请参阅George E. Dix, Nonconstitutional Exclusionary Ru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27 American Law Review, 53 (1989)
张中秋. 《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 法律出版社, 2003年3月第1版, 第272页。
肖建国:《证据能力比较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6期。
岳礼玲:《德国证据禁止的理论与实践初探》,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7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289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页。
关于这方面的论文,请参阅徐志杰:《试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理论界》2003年第5期,第76-77页;张玉娥:《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不应当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前沿》2005年第7期,第130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美】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马贵翔,倪泽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误区与规则重构》.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10期
尹伊君:《法律移植与司法制度改革》,载《读书》1997年第2期。
戴泽军:《证据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1-502页。
其实,美国正式在联邦和州法院系统内全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第一个判例恰恰是针对实物证据的,参见Mapp v. Ohio, 367. S. 643,(1961)
汪建成:《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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