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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平衡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关系的要求。诚如前文所述,社会的发展已走到了要求法治的阶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已然顺应不了社会的发展。在强调个人权利的时代,如何防止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是人们十分关注的事情。

  
  (二)完善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因为,“任何被移入的法律,都不可能像在原来的的国家那样一模一样的发展,企图照搬外国的法律,不过是一个天才的幻想。”[14]在我国,有着极深的打击犯罪、惩治罪恶的思想传统。而以美国为代表的注重程序正当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确有其合理内涵,但在我国,这种全面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不适合。人为地割裂文化的延续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毕竟,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为了更好的为我国法治发展服务。

  
  其次,应考虑国际社会对非法证据问题的新动向。仍以美国为例,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确立的“毒树之果”规则,随着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到了20世纪80年代,先后确立了三个例外。这点对我们的启示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能墨守成规,一成不变。认清了这一点,对于我们开拓思想,减少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崇拜,从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有帮助的。

  
  (三)具体完善措施

  
  笔者认为,完善应逐步进行,不宜操之过急。下面,笔者具体提出完善的措施。

  
  1、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恰如上文所言,制度的价值是巨大的,而我国的宪法尚不完善,这就好比一个制度没有建立完全,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运用,因此是一个宪法问题。而我国宪法只对这一点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做了概括性规定,但不够明确、全面。因此,我国宪法应设专条加以明确规定,其内容可包括:公民的人人身、住宅、财产不受侵犯,除有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任何公民不受拘捕、搜查、扣押,违反法律禁令获得的有罪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这样,就能更加彰显此规则在宪法中的地位,发挥出制度的价值。一个“犯罪分子”如果在经过审判之后能够幸免于难,他之后的生活要么是在制度中老老实实做人,要么是冒着触网的危险,顶风作案,而这种久走夜路的形式最终免不了悲惨的命运。

  
  2、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明确规定为程序性违法且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点,有学者具体将证据排除做了如下分类:(1)违反宪法的证据,绝对排除。(2)一般的非法证据,自由裁量的排除(3)技术性的违法证据,原则上不排除。[15]

  
  3、对于触犯该规则者给予严肃惩罚。在我国这种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下,应发挥出法官的自由裁量作用,要求法官秉承内心心正,根据所受惩罚应大于所获利益原则,对触犯该规则者进行严肃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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