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机制研究
Study on the 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汪海燕
【摘要】环境问题本身的国际性使国际合作成为了必然。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形式很多,但最主要的合作方式还是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即国际行政合作。本文从三个方面,即环境国际行政合作的制度性基础、现行合作机制、合作机制中的问题,对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机制进行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环境保护;国际行政合作;国际环境公约
【全文】
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一些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球问题越来越严重,经济空前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深深的危机,人口过度增长、臭氧层严重破坏、全球气候变暖、水资源紧缺、石油资源紧缺、生物物种锐减、核污染、外空间污染等问题的出现给世界敲响了警钟。全球环境的恶化逐步侵蚀着地球的生态环境,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长此以往人类社会必将走向灭亡。各国也逐渐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地颁布法律法规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科学技术创新采用环保型和节约型的生产模式,但是解决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仅仅靠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比如说臭氧层破坏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等都需要世界各国甚至每一个人类个体联合起来,共同努力。可以说,环境问题本身的国际性使国际合作成为了必然。
所谓国际合作是指跨国的合作,包括来自不同国家国民间的合作、不同国家政府及其机构间的合作、一国政府同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不同的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以及一国国民同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等。本文所研究的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主要是指各国行政机构之间、各国行政机构与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就资源环境问题进行的合作、协调和互助活动。
一、国际环境保护行政合作的制度性基础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和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国际合作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性质上看这两个文件没有国际法的效力,对联合国各成员国没有拘束力。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一些专门的国际公约中,其中多边公约主要有:1954年《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972年《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保护公约》、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1979年《野生动植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85年《臭氧层保护公约》及其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议定书》、1989年《控制有毒废物及其处置的越境转移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化公约》、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1997年《京都议定书》等。另外还有一些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比如1978年《亚马逊河合作条约》、欧盟的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1993年《北美环境合作协议》、1978年《美国和加拿大间大湖水质协定》及其1983年议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