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民主原则简论

  二、环境民主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信托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是环境民主原则重要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源于罗马法,基本含义是:空气、水、河流及其他自然资源本质上属于公民的共同财产,应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由政府或其他组织以信托的形式加以管理和利用。而现代的公共信托理论是由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发展而来的。萨克斯教授认为,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这古老的法谚是对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权利属性的最好写照,而大气、水等公众所有的环境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共同的资产,对其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公民和政府之间形成一种信托关系,公民作为委托人把有关环境资源管理、使用的权利授予政府,政府必须履行有关受托人的义务,在基于社会公益的前提上合理地处置、使用这些公共财产;因此,为了确保政府更好地履行受托人之义务,体现环境民主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是必要的。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民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理论根据。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了环境权,即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当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环境权实证化的直接结果是为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诉诸司法的权利提供坚实的权利基础。比如日本学者原田尚彦指出的,“环境法的最终课题是通过居民的参加,提供民主的选择环境价值的实现与其他的基本人权的调和的法律结构,创造出能够把环境价值也考虑进来的谋求国民最大福利的社会制度。”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萨克斯教授也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权利;环境权可以通过公众参与法律机制以及诉讼机制得以保障和实施;环境权应当成为构建环境法制的根基。在他的倡导下,密歇根州于1970年通过了《密歇根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为保护空气、水和其他自然资源和这些资源的公共信托免受污染、损害或破坏,检察总长或任何人可对任何人维持诉讼,请求确认性救济和衡平法上的救济。”此规定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使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得到了保障,从而成为美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的典范。
  
  (三)政府失灵理论
  
  由于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公权力有必要介入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中去。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管制俘虏”等原因的存在,又导致“政府失灵”。作为管制者的政府掌握的信息和作为被管制者的企业、单位相比,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因此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导致管制的效率低下,甚至管制失败。公共选择理论已经论证了人们必须破除凡是政府都会全心全意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观点。政府也存在缺陷,这不仅表现为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由于政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缺陷,更严重地表现为政府官员制度本身的缺陷。由于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有赖于国家干预和政府管制,但又由于政府管制本身的局限性。这就需要市场和公众参与予以弥补。在环境保护中,政府和市场、公众参与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环境保护既要靠政府,又要靠公众参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