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当前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主要类型
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与公民人格权冲突是最早发生的、且广受关注的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类型,目前已退居次要地位。据权威统计,此类法益冲突自2001年以来面临减少趋势,但关于隐私的冲突目前似乎有所加剧。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与企业、政府机关之间的法益冲突2003年以来比较突出,典型表现是有关当事方阻挠、恐吓、殴打或非法拘禁记者,损毁采访设备,非法扣留采访资料等等;多发生在记者采访执法检查过程、群体性冲突、灾害以及涉嫌违法或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事情等过程中。处于冲突中的企业或政府机关不满部分新闻媒体的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行为,认为他们的经营权或管理权力受到了对方的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利与国家管理权力的法益冲突自2006年以来一系列短信、网络诽谤案而凸显。这些事件表明公民表达权权利意识的觉醒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而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显然为公民行使这种权利提供了最为便捷的媒介手段。但是部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显然一时还难以适应。由此也反映出我国关于公民批评建议监督权利的法律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记者和新闻单位之间的新闻传播法益冲突主要是劳动合同纠纷,关系到记者和新闻媒体的新闻传播自由和社会责任(职业道德)问题。新闻单位大量编外人员与编制内记者之间地位差别很大。隐性采访中的法益冲突关系到新闻采访权利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新闻界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法学界和司法界总体认为隐性采访可以有限制地使用。隐性采访与公民隐私、住宅、通信秘密和自由以及商业秘密等法益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冲突,当涉及到调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使用特殊隐蔽型摄录设备等情况时,可能与司法调查权和警察调查权发生某些冲突。
四、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法律方法
我国新闻传播法益冲突调整方法,应以人民利益观、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为指导,科学借鉴人类新闻传播法治文明成果,主要通过法律解释和法益衡量方法,切实保障所有新闻传播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
(一) 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基本模式
1.德国关于调整一般法益冲突和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理论主要有五种:法律秩序位阶结构说、基本权利价值位阶论、法律原则论、比例原则和法益衡量方法。法律秩序位阶结构说认为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处于最高位的是
宪法,其次是法律,再次是法规,最后是规章、习惯法等。采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解决法律体系内部的价值评判冲突。基本权利价值位阶论就是把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顺序作为法律价值秩序,衡量一切法律规范是否符合
宪法,当不同位阶的基本权利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价值位阶较高的基本权利,当基本权利位阶相同或差异过大无法比较时则采取个案法益衡量的方法。法律原则学说是指法律规范除包含具体法律条文等法律规则外,还包含平等、法治原则等若干法律原则,主张权利保护的开放性,进行利益衡量以平等保护所有合理利益,便于灵活处理具体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事项;在时代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如果不依据法律原则对新事实作出合适的法律价值评判,就容易导致判决的荒谬和法律僵化。比例原则是指公共当局只有为了公众利益才能对公民课以义务,此种义务应为目标的实现所必需,且不能与预期目标明显不合比例。该原则包括四个具体要求:法律对公民利益的干涉在目的、手段上均要符合
宪法;所用手段应当有效;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手段;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目的而严重损害公民利益。法益衡量是指如果按照一般的上述法律适用方法很难决定适用哪一个法律时,法官必须根据法律秩序和
宪法的统一性进行解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新闻报道侵犯一般人格权问题。
2.美国法从立法层面预防并解决可能存在的法益冲突的主要理论有双重基准论和立法衡量论,有关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理论主要是言论、出版自由平衡理论。双重基准理论对有关
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的立法适用严格审查标准,现在发展为对涉及言论等自由的立法进行严格审查,立法者必须证明立法目的的正当性以及所采用手段的必要性。立法衡量理论即法院在审查法律是否符合
宪法时,应该尊重立法机关对法律目的和达到该法律目的的手段所作的诠释;在有审查必要时,仍可进行自由审查。美国有关平衡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案件几乎都是在
宪法视角下展开的。对言论、出版自由与其它利益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先后出现了六种司法理论:优先地位平衡、特别平衡、政治言论理论、近用理论、绝对主义和第四机构理论。1919年——1969年的50年间,最高法院采取“明显而现存的危险”标准,即优先地位平衡理论,承认表达自由的优先地位,必须给以比其他自由和权利更多的保护,在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予以平衡;而政府通过限制言论、出版自由来保护其他利益的做法通常是违宪的。该理论在今天被更多采用。特别平衡理论认为表达自由和其他受到
宪法保护的权利、权力等利益之间经常面临冲突,法院必须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权衡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从言论的实际内容、传播方式、新闻采集等三个等级来决定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保护。该理论目前已很少被采用。政治言论理论认为表达自由的价值、目的是成功的自治政府,政治或公共言论必须受到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而与自治过程不相关的表达即私下言论则不受绝对保护。该理论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彻底贯彻。近用理论认为
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所有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公共媒介必须向公众开放为其提供表达机会,否则,政府必须强迫他们提供这种机会。绝对主义认为言论、出版自由受到绝对保护,不受任何来自政府的干涉。但这始终不是主流意见。折中的第四机构理论认为新闻界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的额外制衡机构,既受第一修正案保护,政府也能对新闻界本身的利益和社会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