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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对在法律适用上争议大的疑难案件,还可以由有关部门奏请皇帝召集台省等朝臣集体讨论,称“杂议”。宋代台省杂议最为典型案例,当属禁军士兵安崇绪讼继母争夺遗产案。太宗“端拱初,广安军民安崇绪隶禁兵,诉继母冯与父知逸离,今夺资产与己子。大理当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杂议。徐铉议曰:“今第明其母冯尝离,即须归宗,否即崇绪准法处死。今详案内不曾离异,其证有四。况不孝之刑,教之大者,宜依刑部、大理寺断。”右仆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议曰:“法寺定断为不当。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虽贱,乃崇绪亲母,崇绪特以田业为冯强占,亲母衣食不给,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绝嗣,阿蒲何地托身?臣等议:田产并归崇绪,冯合与蒲同居,供侍终身。如是,则子有父业可守,冯终身不至乏养。所犯并准赦原。”诏从昉等议,铉、佖各夺奉一月。”[39]《刑法三》中提到,由台省“杂议”的还有“阿云之狱”和张朝复仇案。

  
  三、对宋代司法制度的评价

  
  宋代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成熟时期,不仅重视立法,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的司法制度,以保证严格执行法律。尽管由于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难以实现“有法必依”的要求,但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基本安定方面,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在这里探讨宋代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揭示宋代贵族、官僚、地主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司法隶属于行政,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对司法的危害,刑讯逼供、刑罚残酷、胥吏卖法等司法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说明宋代在防止司法官员舞弊、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刑狱淹延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显示出宋代司法制度的特色,试图对宋代司法制度的成效、局限及经验教训作一个全面系统的论述,以期为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个方面的借鉴资料。宋代后期司法专横现象屡见不鲜,不仅给后代统治者提供借鉴,也给我们当今法治建设道路的发展留下深刻的思考。我们知道,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现象一直是我们共同关注的话题,研讨宋代司法专横的原因,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司法公正在全社会的实现要求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司法审判也要求建立一套完备的现代司法诉讼程序,这些在今天都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宋史·刑法志》在这方面具有很高的史料研究价值。

【作者简介】
李晓婧,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
【注释】http://baike.baidu.com/view/333216.htm>.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三》.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三》.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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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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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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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二》.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一》.
《宋史·刑法志三》.
《宋史·刑法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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