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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李晓婧


【摘要】学术界在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司法制度是一个薄弱环节。宋代时期的司法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有着相当的发展,近年来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虽发表了一些有见解的文章,作了某些专题的探讨,但却未成体系,难窥全貌。本文通过《宋史•刑法志》中对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的阐述,详细记述了宋代的司法制度,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特色,给我们当今的法治建设带来了很大启示。
【关键词】宋史;刑法志;宋代;司法制度
【全文】
  
  一、《宋史·刑法志》的写作背景及内容概述

  
  《宋史》撰修于元朝末年,全书有本纪四十七卷,志一百六十二卷,表三十二卷,列传二百五十五卷,共计四百九十六卷,约五百万字,是二十五史中篇幅最庞大的一部官修史书。早在元初,元世祖忽必烈就曾诏修宋史,因体例未定而未能成书。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三月,下令修辽、金、宋三史,到五年十月,历时仅两年半,即修成《宋史》。元末修撰的这部宋史,是元人利用旧有宋朝国史编撰而成,基本上保存了宋朝国史的原貌。[1]

  
  《宋史·刑法志》是《宋史》中有关宋朝法律制度、刑事立法及司法活动描述最为详细的一部分。《宋史·刑法志》共有三部分,即《宋史·刑法一》(以下简称《刑法一》)、《宋史·刑法二》(以下简称《刑法二》)和《宋史·刑法三》(以下简称《刑法三》)。《刑法一》共有五十五段。第一、二段是《宋史·刑法志》的序言。首先沿用历代刑法志的传统体例,论述封建礼教和刑罚的相互作用。接着,对宋初、神宗以后和南宋的法制,极简单地作了总的评述。第三至五十五段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下列四点:1.说明两宋三百余年的立法经过。宋初自建隆重定刑统和编敕以来,后继君主陆续编敕,敕律并行。神宗变法,以敕代律,划清敕、令、格式的界限,并创设统编敕令格式的体例;孝宗又创编条法事类,便利法规的运用。此外,南宋时,断例和指挥也取得法律的地位,有时它们的效力竟超过敕令格式。2.明宋代司法行政方面集权中央的措施。主要表现为加强刑部“复按”的职权,京师设审刑院、纠察司,各路设提点刑狱司、御史台设推勘官。3.代在司法方面防止官吏专横的措施。君主经常亲自审判、督促限期结案、按期具报监禁人数,注意清理积案。4.代维护封建统治的措施。除严惩贪赃官吏外,并颁行仓法,奖励告密,制裁贪污的吏役,又特设“盗贼重法”,“获盗推赏例”等。《刑法二》这一部分的内容,大致首先为断狱,其次为诏狱。《刑法三》这一部分的内容,大致首先为疑狱,其次为配法、狱制、赎法和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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