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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之“治”

  

  上述是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至于两者分配的特殊规则,主要有:(1)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利己事实,并不负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担证伪的责任。(2)对于司法认知、推定、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由于其真实性已经得到了确认或者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所以无需该事实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若对方当事人提出充分的反证、发现新的事实或自认人依法撤回自认等,则事实主张者必须承担证明责任。(3)诉讼中,若原告舍弃其诉讼请求的或者被告认诺原告诉讼请求的,则原告对利己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抗辩事实也无须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法院直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舍弃判决)或者被告败诉的判决(认诺判决)。(4)在职权探知主义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并不承担行为主张责任和行为证明责任(详见下文)。


  

  解决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采用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处分其实体权益,在此延长线上,辩论主义体现了当事人对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和证据的处分,意味着从程序方面尊重当事人间接处分自己实体权益的自由。解决私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理应以较能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判决内容为宜,为此,应当在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的程序阶段将此种任务交由当事人负责完成。从正当程序或程序保障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当事人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和根据,从而能够减免法院的突袭判决。


  

  (二)法院的职权探知责任


  

  对于民事公益案件或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事实,不适用辩论主义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即法院主动依职权收集事实和证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的证据。为避免先入为主所产生的偏见,收集事实证据的人员不应是本案的审判法官,而应是法院的其他公务人员。


  

  在职权探知诉讼中,对于利己事实,当事人不负行为主张责任和行为证明责任(但法律和法院往往鼓励或者并不拒绝当事人主动收集事实和提供证据),而由法院职权探知。但是,职权探知主义诉讼中,结果主张责任和结果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都可能形成。在审理终结时,若法院无法收集到必要的事实,则败诉后果通常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承担(结果主张责任);若法院无法收集到充足的证据而致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的,则败诉后果通常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承担(结果证明责任)。


  

  职权探知主义诉讼中,法院承担的是职权探知责任并非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法院职权探知的责任是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所承担的维护公益的宪法上的职责,即以公益维护者身份履行其调查义务。法谚云:“任何人不得同时既是原告又是法官(Nemosimulactoretjudex)”,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是当事人,不得也不能提出诉讼请求或追诉请求,所以法院也不承担结果主张责任和结果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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