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主张责任(或陈述责任),是指当事人负责提出或主张利己事实(行为主张责任),否则承担败诉的后果(结果主张责任)。
原告的主张责任是提出或主张权利产生事实,若没有提出或主张此类事实则其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承认(除非被告认诺或承认诉讼请求)。权利产生事实是原告用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利己事实,即导致民事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产生事实包括:(1)产生民事实质权的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使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签订合同(使当事人享有合同债权);(2)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使受害人获得侵权赔偿请求权等)、违约事实(使当事人获得违约赔偿请求权等)。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和前提,若无后者则无诉的利益也就不能请求诉讼救济(即无民事诉权)。
在原告履行主张责任之后,被告则有提出或主张抗辩事实的责任,若被告没有提出或主张此类事实则可能败诉。被告的抗辩事实包括权利消灭事实、权利阻却事实和权利妨碍事实,是被告用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利己事实。权利消灭事实(如物的灭失、债务履行、抵销、合同解除等)使既存的民事权利消灭。权利阻却事实(如消灭时效届满、同时履行抗辩、先诉抗辩等)阻却某项民事权利行使。权利妨碍事实(如合同不成立、免责事由等)妨碍某项民事权利发生。对于被告的抗辩,原告也可再抗辩,如此往复下去,比如被告提出消灭时效的抗辩,原告可以提出消灭时效中断的抗辩。
辩论主义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应负担主张责任,随之负担证明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利己事实(权利产生事实);被告则主张利己事实(抗辩事实)以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随之提供证据证明抗辩事实。因此,辩论主义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和行为证明责任均为辩论主义的内涵,并且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基本一致,比如证明责任(分配)规范通常也是主张责任(分配)规范。但是,两者也有少数不一致的地方,比如推定的事实和诉讼上自认的事实等,虽不作为证明责任的适用对象,但当事人主张此类事实的责任还是存在的。[2]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证明”。[3]“谁主张”是指提出或主张利己事实。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主张的利己事实均应承担证明责任。申言之,依据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类说,(1)对于权利产生事实,若被告否认的则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在诉讼中承认的(即诉讼上自认的)则原告无须证明,法院直接将自认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2)对于证明权利消灭事实、权利阻却事实或权利妨碍事实,若原告否认的则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若原告在诉讼中承认的(即诉讼上自认的)则被告无须证明,法院直接将自认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此有必要阐释一下“否认”与“抗辩”之间的区别。可以根据证明责任是否承担或在何方当事人,区分否认与抗辩。当事人对其否认的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4]当事人对其提出的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对方当事人不承担。比如,原告提出“××年××月××日借给被告10万元和被告逾期未偿还该借款”的权利产生事实,若被告否认道:“没有向原告借过10万元”,那么对该否认事实,被告无须举证,而由原告对借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提出:“已经偿还了10万元借款”的抗辩事实(权利消灭事实),该事实对被告有利而应由被告负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