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2005-05-31
为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浦东新区的发展,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力资本的定义: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二、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三、人力资本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并出具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当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五、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就该人力资本作价入股达成的协议;评估作价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六、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七、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本的退出,应当按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