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探讨
——兼评《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郁雷
【关键词】人力资本;出资;立法;浦东
【全文】
一、引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在《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指出:“美国的国民收入,新增加的财富有80%是由人力资本投资所提供的,只有20%左右来自物质形态。”舒尔茨还特别强调:“不发达国家的经济之所以落后,主要就在于它们重视物质资本投资而忽视人力资本投资。”上述论断似乎早已预示,我们目前所处得知识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经济运行方式已从对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要素的倚重转向对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要素的倚重。
建立人力资本股权制度,允许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出资方式,使人力资本获得股权法律形态,就是对人力资本的合理控制和充分利用,这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制度发展和创新的必然要求。
二、“人力资本”的法律内涵
人力资本最初是在经济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蕴藏于人体内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由于这些知识、技术和能力不是先天得来的,必须通过人们的长期投资才能形成,并能以此获得收益,因此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人的知识、技术和能力具有与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要素一样的属性,都是由投资形成且具有增值性,故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前者被称为人力资本,后者被称为物力资本或者物质资本。相比较经济学概念的确定性,人们对人力资本所赋予的法律内却涵较为模糊,它是劳务或劳动力?亦或是智慧产权的一种?
目前中国《
公司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尚未提出人力资本这一概念,在实践中,以与人力资本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诀窍、管理经验出资往往被纳入了“知识产权出资”的轨道。然而,地方立法层面对此却有前瞻性的突破,例如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下称“上海试行办法”)中就对人力资本明确界定为“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可见,这个概念与普通知识产权根本不同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人身依附性,也即它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劳务形式,而非能够被分离和单独转让的知识产权形式,例如专利权、商标使用权、技术秘密等。什么是劳务,劳务是一定期限内一方对合同对方提供以完成特定事项为目标的服务,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人身依附性,它倚赖于提供者本人的行为,如果某件物能够通过提供者一次性的交付或转让就可以实现出资的目的,那就不能称之为劳务,而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二,正是因为劳务不可能通过提供者一次性的交付或转让就可以实现出资的目的,它必然有一定的期限具有连续性,这个期限应由投资各方协商达成,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它理应是劳务投资方的整个持股期间,直至其退出所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