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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

  

  (二)网络表达的多数暴政倾向


  

  民主就其内涵而言具有宽容性与妥协性,民主不仅意味着对“多数人的决定”的确认与保护,对于少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的保护也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在许多情况下,大众的共同意愿和一致意见是很难达成的,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人持不同意见,若强制舆论一律,意志统一,对这些不同政见者就不会有宽容,而对少数人的宽容和保护恰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19]“多数与少数之间的自由讨论之所以对民主是必不可少的,就因为这是创造有利于多数和少数之间妥协气氛的一个途径;而妥协则是民主本性的组成部分。妥协的意思就是用这样一个规范来解决冲突,它既不完全符合一方的利益但也不完全违背另一方的利益”。[20]网络为普通公民开设了话语权,只要愿意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这个公共空间发表自己意见,“孙志刚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厦门PX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宪政民主意蕴。然而网络言论有可能发生异化,小群体的意见常常走向极端化,使得网络表达呈现多数暴政倾向。“通常由于‘瀑布’效应(‘cascade’effect)·的作用——不管是由于信息的传播(无论是真是假),还是由于同一群体中其他人的压力——社会影响能够引导人们朝着特定的方向迅速发展。有时,瀑布效应具有很强的地方色彩,而且非常理性地引导某些特定群体的成员,使他们非常理性地相信或者去做其他群体中的成员觉得非常愚蠢或者更加糟糕的事情”。[21]在网络上,人们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声讨和遣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看法产生认同感,形成某种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鸣,这种共鸣往往会形成一种压力,迫使持不同意见者受制于这种非理性和情绪化的主流意见。“铜须门”、“辱师门”、“虐猫门”、“很黄很暴力”、“辽宁女事件”让人们不得不面对舆论强制和网络暴政这个沉重的课题。


  

  民主以公共意见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然而民主内在驱动力是理性,多数人意见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偏离理性与正义。“虐猫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的集体讨伐,“铜须门”事件中网络舆论的一边倒的咒骂可以看出网络中的“正义”常常是以一种非正义的形式实现的。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公民的权利遭受的无情的践踏,多数暴政的倾向显现无疑。在现代民主与法治社会,网络表达应多一些宽容,少一些强制。网络表达在实现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之时,也应遵守法律的底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一个社会视法律为无物时,暴政的噩梦也就为期不远了。网络上信息泛滥,真假难辩,缺乏自律的“口口相传”是滋生多数人暴政的温床。以简单武断的推理得出的结论在群体化的从众心里的推动下却成了所谓的“真理”。·任何人的言行必须与该“真理”保持一致,否则其他人就要群起而攻之。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对刘涌改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结果遭到网民的辱骂;央视的名嘴白岩因不赞成抵制家乐福,被网民称为“汉奸”、“卖国贼”;火炬手金晶只是说法国大部分民众是友好的,便被网民从“民族英雄”拖入“卖国贼”之列。当众口铄金抹杀百家争鸣时,“多数暴政”的乱象由生。“无视对多数权力加以限制,从长期来看,不仅会摧毁社会的繁荣及和平,而且还将摧毁民主本身”。[22] “现代自由民主的传统倾向于对多数人原则做出限制。例如,它不应被用来压制少数派,少数人的权利只应该在某个公认的标准内受到拒绝。如果少数人受到它的压制,那么多数人的意志就变成‘多数暴政’,它是行政暴政的征兆”。[23]宪政和民主价值追求不仅仅意味着限制政府权力,也要规范民众权利行使,多数人的暴政并不比少数人的暴政正当多少,多数人的暴政破坏性更大,因为当多数人成为暴徒时,社会缺乏有效的对抗力量,一切只能听之任之。更为可怕的是,多数的暴政极易转化为少数人的专政。设若某一团体或个人掌握了所谓的主流话语权,形成了“权威意见”,网络民意就成为其推行专制独裁统治的工具。


  

  (三)政府在网络民愤语境下的民主政治失态


  

  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公共空间,人们对于政府及其成员的行为可以自由评价,人们基于自身感受对政府的行为可能产生许多比较情绪化的言行。在网络民愤语境下,有的政府官员缺乏应有的淡定,对网络中涉及政府的情绪化言论产生一种敌对心理。他们往往以网络表达的非理性因素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为由对网络表达进行强力压制,有的地方甚至搞新时代的“文字狱”,最终诱发了一些不良公共事件。对网络世界中的言论,现代民主政府应秉持一种价值中立的态度,“正像政府不可以偏袒一种宗教信仰甚于其他宗教,在对其公民可能提倡的各种观点中,政府也必须持守中立。尽管政府对在公共空间中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可能施加‘内容中立’的限制,但这些管制‘不可以受到对所要表达的观点的同情或敌视所影响’。最高法院已经多次裁决,第一条修正案‘禁止政府对其公民强加一种官方的真理观’或者偏爱的良善生活观,‘特别是,第一条修正案意味着政府没有权力因为信息、观念、主题或者内容而限制表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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