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

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


陈伯礼;徐信贵


【摘要】网络表达具有增进民主和诱致秩序失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具有民主塑造功能,对催生公民意识、拓展民主广度、增进民主深度具有启迪意义。另一方面,网络表达在开启言论自由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政府治理缺失的公共空间,产生了一些民主性隐忧,它可能引起公共秩序的紊乱、诱发多数暴政并导致政府在网络语境下的行为失态。为实现网络表达的当下治理进而推进有序民主,加强网民自律和完善网络法治成为必然选择。
【关键词】网络表达;自由;民主
【全文】
  

  一、网络表达的民主塑造功能


  

  (一)网络表达的个体平等性催生公民意识


  

  1、平等是民主的一个内在规定性


  

  民主发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最初它是对政治体制的抽象性把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的内涵不断丰富,它不再局限于表示一种政治体制,更多的则是指称制度之下的平等、自由的理念与现象,平等逐渐成为民主的一个内在规定性。亚里氏多德认为,“在同类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中,大家就应享有平等的权利。”[1]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就是爱民主政治;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在民主政治下,爱平等把人们的野心局限于一种愿望和一种快乐上。”[2] W·戈德温在其《有关政治正义和它对一般德行和幸福的影响之研究》中认为,民主是一种管理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认为是同样的人,谁也不比谁更多什么。[3]托克维尔认为,“所谓民主政治,我并不指涉共和国,而是一种社会状态,其中人人或多或少皆参与于公共事务。”[4]詹姆斯·博曼认为,“持续性不平等同民主协商具有不相容性,协商中的政治平等是判断民主合法性的批判性标准”。[5]


  

  在传统东亚社会,平等价值并无植根之土壤,每当权利与权力两相冲突时,权利往往要败下阵来,握有权力者之力量总是异于常人,他们的话语分量也就大得多。许多例子表明,权力就意味着政治地位和社会身份的不平等,甚至于在理性与思想上也“应”高人一等,协商与对话只是空想,民主也就沦为空谈。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与平等是一对孪生兄弟。民主即是人民当家作主,共同参与国家治理,人们在公共事务的决策上需要进行协商与对话,而真正的协商与对话唯有在平等主体之间才能发生。民主作为一种共同参与机制意味着“特定参与者的物质利益、文化属性或伦理责任并不是预先的特权,决策结果依赖于参与者的行为而不是其以前的立场或其他特性”。j设若协商与对话的参与者中有人以先知自居或握有话语特权,则协商与对话不免落于形式,变成一种命令发布。


  

  2、网络表达使网民对“公民身份”产生心理认同


  

  网络创设了一种政治影响力均等的可能性。“公共领域的由人为法律建立起来的平等性,只作为公民政治实践的形式上的条件,也就是在这法律规范底下,任何一位公民均有参与政治实践的平等。依阿伦特的解释,因为有这一形式上的平等,公民方有可以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其个体性”。[6]网络的开放性,以及BBS、论坛、博客等技术的成熟,让人们获得了一个个体平等的公共空间。网络就像一个过滤器,它滤掉了金钱、权力、容貌、年龄、种族等因素。在这个虚拟的纯净空间中,人与人不再有身份、地位的羁绊,不再有等级与贵贱之分,人们在网上发表某种意见时,他人对其见解的判断并不会受上述特征左右。人与人之间的表达机会趋向平等,大家都拥有平等的话语权,都有坚持和保留自己观点的权利。个体平等性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动力,使其真实想法的完全释放成为可能。公民通过网络收集、整理各种公共信息,并对政府决策、立法、司法、经济、道德、文化等公共事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网络表达的匿名性使得任何一种言论成为强制干涉目标的可能性最小化了,它保证了网络表达者及言论能够得到平等地对待,人们的情感遵从对象由具体的人物转向道德和理性。网络表达者陈述的观点及其被认可并非依赖基于社会经济资源或政治权力的非对称性,而是依赖言论自身的合理性。网络表达并不排除自利性观点,然而,理性贯穿了网络表达的全过程,人们提出任何政策建议,为其辩护,都只能停靠在理性层面之上,这实际上就保证了任何人的合理声音能得到他人的倾听。当个体话语权和有效倾听得以融合之时,民主的进程无疑又更进了一步,因为主张现代民主,其实是预设了任何一种意见都应得到合理考虑的价值目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