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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董事诉讼中的商业判断规则

  

  质言之,商业判断规则属于一种“可推翻的假设”。在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审查董事的行为方式和过程时,举证责任首先应在原告一方。推翻这一“假定”并非不可能,至少有三个办法:其一,如果证明董事的行为并非出于善意,则此“假定”不能保护董事;其二,在商业判断规则的框架下,原告证明被告董事没有知悉就参与决策或者放任其他人的行为,即构成重大过失;其三,证明董事是有利益关联或非独立决策,这样就推翻了商业判断规则的合理假定,使得法院转入考察董事决策的内在公平性。如果原告推翻商业判断规则的合理假定,举证责任转至被告一方。如果被告董事按照商业判断规则构成要素证明自己的行为或决策已经满足要求,一旦法院接受,就如同驶入了安全港的船舶一样,董事的行为不受质疑——故而商业判断规则又被称为安全港规则。[10]


  

  3.用尽内部救济原则——派生诉讼中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仅适用于派生诉讼中,而不适用于股东直接诉讼。美国法规定,股东应当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先将拟起诉的计划和诉由通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即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应先向公司寻求内部救济。《示范商事公司法》就有如此规定,而且约有[11]个州法采纳这一方法。11这一规定的内在机理即商业判断规则。特别诉讼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下设的委员会,它可以依法接受董事会的授权,它由公司董事中没有利益关联的成员组成,对股东提出派生诉讼的原由进行评价,决定该诉讼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如果他们的答案为“应当诉讼”,公司可以自行诉讼;如果他们的意见是“不起诉才有益于公司的整体利益”,他可以代表公司拒绝股东的诉讼要求,如果股东已经提出诉讼,他可以动议法院驳回股东的请求或请求法院以总括性判决终止诉讼。[12]


  

  诉讼委员会的决定能否得到法院的尊重,取决于该委员会的无利益关联、独立性和善意。


  

  “如果董事会的多数在原告指控的交易或行为中没有利害关系,并且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该特定情况下能够集体做出客观判断’,则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拒绝正式请求”。[13]并且该决定将受到法院的尊重而不受质疑。这是商业判断规则的“套路”——首先关注董事等人(包括组成特别诉讼委员会的董事成员)的行为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过程和程序合法、正当,就不再对其实质决策内容的是非对错进行审查。


  

  特别诉讼委员会的设置不但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提供了寻求保护的自我救济手段,也为法院减轻了压力。法院又一次借助商业判断规则免于纠缠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细节。


  

  三、我国的制度构建:成文法化的引进


  

  美国通过商业判断规则使股东对公司董事的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不致滥诉,维持了股东诉权利益保护和董事注意义务的平衡,维持了经营世界独立性和司法审查适度介入的平衡。在美国的公司案件审判实践当中,商业判断规则的影响无处不在,以至于有些美国学者将商业判断规则尊为公司法的核心准则。[14]并且该规则也被其他商业发达国家所借鉴。


  

  在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和股东对董事的派生诉讼,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经营世界的空间时,我们也应该考虑股东权益维护和董事注意义务合理控制的平衡和公司经营世界独立与司法审查的适度介入的平衡。在这里,商业裁判规则就是一项可供借鉴的制度。具体说到我国的制度构建,首先需要考虑我们作为成文法国家如何移植商业判断规则这项判例法发展起来的制度。为此,我们可以比较其他国家对该项制度移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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