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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兼职收入的法律性质探讨

  
  最后,就立法者方面的因素而言,对于兼职大学生的兼职活动该如何规制,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兼职者的利益,如何处理兼职大学生与普通劳动者兼职的待遇问题、保护问题等问题并不能及时给予规定,因此形成了劳动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兼职大学生劳动性质规定的空白。但是立法者给予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及立法理念并未明确将大学生兼职劳动排除在劳动法保护之列。因此给实践中如何处理兼职大学生的劳动行为造成了许多麻烦与不便。

  
  三、问题的解决——大学生兼职收入的处理建议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我们,对劳动者要进行倾斜保护,给予高于普通主体的保护。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更是弱者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对于其保护也应该通过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该对大学生兼职收入做出相应的规定,切实保护兼职学生的利益。

  
  1、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来规制大学生的兼职收入

  
  从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无论是通过修改《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来协调大学生兼职收入短时间来看都有些不现实,因此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大学生兼职收入视为大学生的工资收入,至于大学生兼职过程过程是否也要求企业一定要给予兼职学生与普通劳动者同等待遇,则可以暂不作规定,对于其劳动保险及社会福利应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因此,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兼职学生,当然受劳动法调整,而对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也没有从事长期或者固定从事某项工作工作的大学生兼职劳动来讲,也可以视为其在劳动关系内取得的收入。一旦兼职学生的利益受到侵害,便可以通过劳动法的救济途径进行救济,对于突发的人身伤害,也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条例》来救助,最大限度的减轻兼职学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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