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了解网上有关案例后发现,在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有所增多。尤其是一些企业乘法律上存在空白与模糊之机对学生权益进行侵害。个别地方执法部门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对
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宗旨也把我的不够深入,也不断侵害大学生权益,甚至成为了部分用人单位剥削的大学生的 “帮凶”。
1、案情简介
案例一:
某大三学生,找了个兼职,是一个整一年的项目,工资月结,每个月两次,一小时8元,一个月工资最多160元,但是公司对该学生说,按照国家规定,兼职少于800扣 除5.6%的税款。[1]
案例二:
08年某市房地产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委托某经理在某高校招收安保人员,每人一天40元,工作11天,工资共计440元。但是工作结束后不仅半个月后才发钱,而且只给了409.2元。该校学生询问原因得知扣了7%的税,也就是扣去了一天多的工资。[2]
针对上述案例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给出了一些解释:“广州市地税局解释,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3]”虽然这只是广州地税局的解释但也代表了一些人对于大学生间收入的看法。实践中多数人对于学生兼职收入征税还是持反对意见,对于该种做法持怀疑态度。之所以出现这样看法归根到底存在对法律理解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理解存在差别。
2、对大学生兼职收入征税观点的分析
对大学生兼职收入的态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兼职收入不应该征税,主要是因为大学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进入社会兼职,锻炼自己的能力,积累社会经验是非常必要的。大学生在社会中参加的工作多是简单、耗费时间与体力的工作,其收入与投入本身就不成比例,如果再对其微薄收入进行征税,明显的对大学生不公平,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侵害。这种做法根本不能凸显社会公正与温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极力反对对大学生兼职收入征税,即使应该征税,也应该予以减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学生兼职收入应该进行征税。这种观点在后经济危机时期,尤其是在一些用人单位中,更是暗中推行对大学生进行所谓的“征税”。除此之外,一些地方对于
劳动法以及税法的立法精神的了解并不到位,似乎也支持对大学生兼职收入进行征税。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之所以在后经济危机时代对大学生兼职收入进行“征税”,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的节省人力资本,实际上就是最大限度的对学生进行剥削。实际上,是否对学生兼职收入征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我国的现状,如果没有人向征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学生的兼职收入不会被主动纳入到征税对象。对学生兼职收入征税更多的是一些违规企业利用学生进行一些违规违法的行为。至于上文提到的纳税机关的解释与说法,是完全没有弄清楚学生兼职收入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