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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兼职收入的法律性质探讨

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兼职收入的法律性质探讨


侯先锋


【摘要】大学生兼职劳动的性质《劳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其取得收入的性质属于工资性质还是劳务收入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以及《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理念来看,出于对劳动者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而言,不宜将学生兼职视为民法上的雇佣劳动,其收入性质也不适宜作为劳务所得,更不应该将之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劳务所得进行征税。因此劳动法律法规应该在劳动法大范围内对学生兼职的劳动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协同《个人所得税法》制度的调整,合理处置大学生兼职收入征税问题。
【关键词】劳动法;学生兼职;兼职收入;征税
【全文】
  
  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近两年以来,在各部门、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推行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违规违法的用人单位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确实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2008年的经济危机却为《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增加了阻力——一些用人单位借“危机”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现象开始有所抬头,普通劳动者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作为社会一份子的大学生,走进社会去兼职、锻炼自己、积累社会经验,其权益当然不能与一般劳动者受到同样的保护,侵害大学生权益的情况也逐渐多了起来:如前几年出现的“洋公司”为大学生开低薪事件,近期变相克扣工资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将大学生兼职收入视为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事情更是比比皆是。因此在后经济危机时期,明确大学生兼职劳动的性质,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成果显得十分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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